商品房预售核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21:30:43 61 人看过

商品房预售审核条件:

1、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2、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4、预售方案中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5、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

6、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7、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8、建设项目首期申请预售的,在首期预售范围已按首期预售面积的2%配建物业管理用房。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品房预售审核所需要的材料:

1、商品房预售申请审批表(用A3纸,填写项目信息、法人签名、盖公章)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出让合同》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年度检验情况栏内有上一年度工商局年检章、盖开发企业公章,企业诚信手册复印件(在有效期内,盖开发企业公章))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开发企业公章),建设项目名称与命名批复一致,建设位置与土地使用证坐落一致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开发企业公章),工程名称与命名批复一致,建设地址与土地使用证坐落一致

6、《建筑施工合同》复印件(盖开发企业公章)

7、施工或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证明材料原件(监理单位提交时还需提交监理合同复印件)

8、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原件

9、商品房预售方案(见佛山市顺德区商品房交易信息网预售方案范本)和预售数据磁盘(内有项目预售单元数据)

10、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有效期内的建设项目《顺德区土地使用规划设计条件》或《佛山市顺德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复印件(盖开发企业公章);经规划备案的总平面图和各层平面图,图纸上的项目名称与命名批复一致(在总规划平面图上标注本次申报预售的范围,各层平面图标注各单元的编号和界线)(2009年1月前已通过规划报建的项目,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在复印件上标注相关信息;2009年1月后通过规划报建的,提交原件一套,在原件上标注相关信息)

11、民政局出具的小区或楼宇命名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盖开发企业公章)

12、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牌号码复印件和商品房项目归属居(村)委会管理的证明材料原件。单元地址编号非按规范门(楼)牌设置的,需到所属公安部门确认

13、商品房入网销售申请暨承诺书(盖开发企业公章、法人签名)

14、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书(首次需提交原件,以后提交复印件)

15、前期物业管理备案通知书(首次需提交原件,以后提交经审批服务科盖校对章确认的复印件)

16、《住宅质量保证书》及《商品房使用说明书》样本(盖开发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17、总体规划平面图的dwg格式电子图磁盘(首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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