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是否可以推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9:34:42 362 人看过

[案情]:

原告陈某系种植户。2006年5月,原告繁育的秧苗出现死亡现象。经相关部门实地勘察后排除了病虫害的可能。原告认为造成秧苗死亡的原因是利用了被污染的河水进行了灌溉。为此,原告将与河相邻七家钢丝绳生产企业列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七被告赔偿损失。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并能举证证明各被告存在排污的行为,其主张河水受到污染是不争事实,而唯一的原因就是这几家排污企业所致。因此,对于各被告的排污行为无须举证,完全可以适用推定。

[评析]:

对排污行为是否适用推定来认定,形成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对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适用的就是推定,即推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被告提供反证证明此推定不成立,即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之所以如此分配举证责任,主要是因为环境污染这一社会问题仅凭相关职能部门是难以彻底解决,只有发动全社会的力量,特别是要堵住污染源才能得到根治。因此,无论是立法还是相关司法解释,对受害人均采用倾斜保护,对侵权人加重举证责任。目的就是要加害人意识到其不利的地位,促使其积极主动地治理污染。所以,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看,对排污行为可以适用推定来认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均为四要件,即侵权行为、过错、损害结果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因此其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仅为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结果及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一般侵权诉讼而言,受害人负有就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但作为环境污染侵权纠纷而言,由于环境污染侵权极其复杂且受害人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受害人的举证能力有限等因素,往往产生因果关系的举证不充分,难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不能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现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换言之,受害人仅对被告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及损害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无需再对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这一规定是对传统民事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重大突破,从民事诉讼举证角度更加彻底地对受害人进行了保护。因此,审查被告是否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原告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一方举证是否到位的全部内容。但受害人以推定的方式来证明被告存在排污行为不应采纳。首先对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推定缺乏法律依据。其次,推定并不具有唯一性,不能使人达到确信的程度。第三,该推定也不符合举证责任分配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要求。可以想象,如果原告主张的推定成立的话,势必要求各被告就其未向河内排水或排污这一消极事实提供反证。这一举证责任的转移,显然对被告有失公允,势必会造成事实上没有污染环境的企业或个人由于对这种消极事实的举证不能而承担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其结果就是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只要举证证明环境受到污染、存在损害结果,而被告就必须对自己不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及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其实质就是免除了原告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中对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而转化为对环境受到污染进行举证,这显然与法相悖。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案情]:

原告陈某系种植户。2006年5月,原告繁育的秧苗出现死亡现象。经相关部门实地勘察后排除了病虫害的可能。原告认为造成秧苗死亡的原因是利用了被污染的河水进行了灌溉。为此,原告将与河相邻七家钢丝绳生产企业列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七被告赔偿损失。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并能举证证明各被告存在排污的行为,其主张河水受到污染是不争事实,而唯一的原因就是这几家排污企业所致。因此,对于各被告的排污行为无须举证,完全可以适用推定。

[评析]:

对排污行为是否适用推定来认定,形成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对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适用的就是推定,即推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被告提供反证证明此推定不成立,即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之所以如此分配举证责任,主要是因为环境污染这一社会问题仅凭相关职能部门是难以彻底解决,只有发动全社会的力量,特别是要堵住污染源才能得到根治。因此,无论是立法还是相关司法解释,对受害人均采用倾斜保护,对侵权人加重举证责任。目的就是要加害人意识到其不利的地位,促使其积极主动地治理污染。所以,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看,对排污行为可以适用推定来认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均为四要件,即侵权行为、过错、损害结果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因此其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仅为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结果及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一般侵权诉讼而言,受害人负有就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但作为环境污染侵权纠纷而言,由于环境污染侵权极其复杂且受害人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受害人的举证能力有限等因素,往往产生因果关系的举证不充分,难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不能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现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换言之,受害人仅对被告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及损害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无需再对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这一规定是对传统民事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重大突破,从民事诉讼举证角度更加彻底地对受害人进行了保护。因此,审查被告是否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原告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一方举证是否到位的全部内容。但受害人以推定的方式来证明被告存在排污行为不应采纳。首先对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推定缺乏法律依据。其次,推定并不具有唯一性,不能使人达到确信的程度。第三,该推定也不符合举证责任分配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要求。可以想象,如果原告主张的推定成立的话,势必要求各被告就其未向河内排水或排污这一消极事实提供反证。这一举证责任的转移,显然对被告有失公允,势必会造成事实上没有污染环境的企业或个人由于对这种消极事实的举证不能而承担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其结果就是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只要举证证明环境受到污染、存在损害结果,而被告就必须对自己不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及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其实质就是免除了原告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中对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而转化为对环境受到污染进行举证,这显然与法相悖。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21: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环境污染侵权相关文章
  •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污染者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污染者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二、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有哪些内容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内容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和第三者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且加害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才可以免责。《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
    2023-08-22
    460人看过
  •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污染者必须证明什么问题
    一、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污染者必须证明什么问题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污染者需要证明的事项有:1.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2.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由于污染侵权因果关系证明困难,故法律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降低了受害人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多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三年。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三、举报环境污染怎么举报举报环境污染可以通过以下
    2023-10-21
    93人看过
  • 污染环境违法侵权的法律
    一、污染环境罪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二、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1、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4、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
    2023-02-23
    160人看过
  • 如何理解环境污染中的共同侵权
    环境污染中的共同侵权的理解为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各方承担责任的大小,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如何理解环境污染中的共同侵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
    2022-07-16
    61人看过
  • 环境污染侵权如何进行证据化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污染者需要的证明如下首先,环境污染侵权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一、环境法侵权责任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环境侵权责任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定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也就是说,原告应当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就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被告所承担的是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原告就其损害事实进行举证,而被告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两个以上
    2023-03-25
    170人看过
  • 养猪污染环境怎样举报以及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养猪污染环境怎样举报养猪污染环境你可以向当地环保部门举报。如果无效的话,你可以以污染环境为名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构成污染环境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有: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行为人须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在我国,有许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行为人如违反这些规范性文件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就须对该行为承担赔偿责任。2.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此处所称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种情形。有人因环境污染而染病、死亡,农作物因环境污染而欠收、绝收等
    2023-06-06
    454人看过
  • 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的当事人如何确定
    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的当事人如何确定的问题,不同主体的确认法律上都有明确的规定。一、申诉和投诉的区别是什么申诉和投诉的区别如下:1、申诉与投诉所诉之于的主体不同,申诉是向行政执法或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是向社会团体(如消协)或平等民事主体;2、申诉与投诉的诉诸方的目的倾向性不同,投诉只是就双方争议寻求解决,而申诉除了寻求争议的解决外,还附带或保留有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制裁或处罚侵权者的权利,即俗称的“告”的成分;3、申诉与投诉所产生的效力不同,投诉仅具有民事调解效力,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方反悔调解就无效,调解的约束效力低,申诉则具有行政调解效力,双方当事人如达成调解协议或做出处理决定一般来说即具有行政执行力;4、申诉与投诉的诉诸方的主管意愿不同,投诉必须是双方都自愿调解的条件情形下,申诉则只要一方当事人向行政执法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即可。诉讼上的申诉,申诉人申诉时,可以请律师给予帮助。民事案件和经济案
    2023-03-26
    271人看过
  • 案例分析产品侵权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竞合
    【案情介绍】2001年上半年,栗-明经同事介绍与詹-林相识并恋爱。为结婚需要,栗-明决定将家里的住房进行装修,遂找到**华彩建筑装饰工程公司。2002年1月上旬,装修结束,双方结算装修款2.49万元。2002年2月初,栗-明与詹-林在新装修的房屋内举行了婚礼。从2002年4月份开始,粟-明开始出现头晕、恶心、全身乏力等症状,其母亲也出现了类似症状,并伴有头发大量脱落的现象。后经江苏省中医院诊断,粟-明和母亲均被确诊为再生障碍性贫血,该病离白血病仅一步之遥,终身难以治愈。2002年8月,经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室内挥发性有机气体严重超标,其中甲醛超标21倍。与**华彩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协商无效后,栗-明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37.9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10万元。【判决结果】2003年7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室内装修引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属于环境污
    2022-11-30
    466人看过
  • 环境污染侵权与一般侵权有什么区别
    一、环境污染侵权与一般侵权有什么区别环境污染侵权与一般侵权的区别:1.举证责任不同: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原告被害人应当对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人过错等承担证实的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行为则反之。2.归责原则不同:只要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只要两者可能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有环境污染侵权人举证不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免责。特殊侵权责任在举证责任分担问题上与一般侵权责任最大的区别有两点:一是由于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告负举证责任的事项减少,不必再就被告有过错负举证责任;二是由于实际举证责任倒置,被告的举证责任加重,即使是仍以过错为要件的侵权责任,被告亦耍对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某些特殊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倒置,又进一步加重了被告的举证责任。二、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有污染环境
    2023-06-06
    352人看过
  • 环境污染行政主体的侵权责任划分?
    环境受到污染的,应这样划分侵权责任:如果有两个以上的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一、惩罚性赔偿金有哪些范围惩罚性赔偿金适用的范围:1、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2、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3、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二、谁应该对动物侵权承担责任饲养的动物(正在饲养或者被遗弃了)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管理人饲养人承担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三、盲人被吊车撞伤能否索要
    2023-03-22
    384人看过
  • 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是怎样认定的
    一、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是怎样认定的我国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由此,我国确立了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定。也就是说,环境污染受害人对于因果关系证明虽不存在客观证明责任,但仍需承担主观证明责任。即根据第66条的规定,污染人提出因果关系不存在性质上属于本证,而受害人需要提出因果关系存在作为反证,以削弱甚至推翻环境污染人提出的本证,除非污染人无法提出证据证明不存在的因果关系。由此可见,受害人是有提出证明因果关系存在的主观(具体)证明责任的,第66条只是表明受害人不需要就因果关系证明承担举证不能的客观证明责任而已,即受害人不会因为在因果关系这一构成要件出现真伪不明时承担败诉风险。基于此,也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受害人如何提出反证来证明因果关系存在。证据法基本理论
    2023-05-22
    277人看过
  • 因果关系是认定环境污染侵权的关键
    【关键字】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案情简介】原告: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被告:嘉兴市步云染化厂。被告:嘉兴市步云染料厂。被告:嘉兴市步云化工厂。被告:嘉兴市向阳化工厂。被告:嘉兴市高联丝绸印染厂。被告嘉兴市步云染化厂、嘉兴市步云染料厂、嘉兴市步云化工厂、嘉兴市向阳化工厂、嘉兴市高联丝绸印染厂,均是嘉兴市郊区步云乡、村办企业,分别创办于1985年至1993年之间,主要生产染料中间体及丝绸、化纤印染。期间生产中间体和染料产量遂年大幅增加,1994年比1990年染料和中间体分别增长20倍和2倍多。五被告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严重超过国家标准,并直排或渗漏进入河道污染水域,为此,嘉兴市郊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于1995年4月8日对嘉兴市步云染化厂、嘉兴市步云染料厂、嘉兴市步云化工厂、嘉兴市向阳化工厂超标排污进行了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系平湖师范校办企业,位于平湖市钟
    2022-10-31
    84人看过
  •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
    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这种比较特殊的侵权来讲,法律规定其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规定,即一般是三年,同时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规定,即为20年。一、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效是多久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效是三年。《专利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二、民法所规定的财产侵权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对于财产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所适用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侵权责任属于民事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时效。一般民事诉讼时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
    2023-02-27
    175人看过
  • 如何防止环境污染,环境侵权责任的特征
    一、如何防止环境污染防止环境污染的方式大致包括以下几种:1.对于工厂的污水、废气、废烟、废渣等有毒气体进行过滤后排放。2.外出尽量不用私家车,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3.不使用一次性的餐具,节约纸张。4.多种植花草树木、不乱砍滥伐。二、环境侵权责任的特征环境侵权责任有如下特征:1.主体的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与不特定性首先,环境侵权行为两相主体大多具有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性和互换性,是近代民法的两块基石。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其主体间显然已丧失了平等性与互换性。其次,环境侵权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具有不特定性。2.侵害对象的广泛性环境侵权则要经过某一“环境”介质(如受污染的空气、水流、土壤等)作用于群体或不特定人的人身及公私财物。3.损害结果具有潜伏性、滞后性与放大性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往往不能及时发现,损害往往要潜伏很长时间。放大性体现在某些并不引人注目的环境污染
    2023-06-06
    262人看过
换一批
#环境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环境污染侵权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环境污染侵权的特点有侵权主体大多是企业或者政府机关,具有不平等性;环境污染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加害行为大多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人或物等造成损害;损害... 更多>

    #环境污染侵权
    相关咨询
    • 污染环境侵权行为在法律上是否可以免除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9-06
      行为人作出环境污染的侵权行为,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即可以免责,不承担法律责任。《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环境侵权与环境污染侵权区别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07
      1、举证责任不同: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原告被害人应当对要件事实(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人过错)承担证实的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行为则反之。 2、归责原则不同:也就是说只要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如:达标排放),只要两者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由侵权人举证不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免责),侵权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必须满足什么条件环境污染侵权如何赔偿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3-01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1.有环境污染的行为; 2.有客观的损害事实; 3.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需有因果关系。 环境污染侵权的赔偿是: 1.赔偿财产损害,一般实行全额赔偿原则; 2.人身损害赔偿,由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以因伤害人身而引起的财产损失作为标准; 3.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均可就疼痛、痛苦或其他精神方面的损害主张救济。
    • 污染环境侵权的违法行为可以免责吗?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7-22
      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虽然无过错责任要求行为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为抗辩,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情形,行为人可以免责。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42条规定,完全由于战争行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第三人或受害人行为,且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的污染损害,免予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也是行为人主张抗辩的法定事由之一。
    • 我只知道环境污染,那环境污染中的共同侵权是什么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9-13
      1、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就环境污染共同侵权行为所作的责任规范,是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个创新性规定。 2、环境污染中的共同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一是侵权主体的复数性。二是侵权行为的共同性。共同环境侵权行为中,各侵权人的污染行为具有主观或客观上的共同性,即他们的污染行为相互联系、互相作用,构成一个统一的致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