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是否可以推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9:34:42 362 人看过

[案情]:

原告陈某系种植户。2006年5月,原告繁育的秧苗出现死亡现象。经相关部门实地勘察后排除了病虫害的可能。原告认为造成秧苗死亡的原因是利用了被污染的河水进行了灌溉。为此,原告将与河相邻七家钢丝绳生产企业列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七被告赔偿损失。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并能举证证明各被告存在排污的行为,其主张河水受到污染是不争事实,而唯一的原因就是这几家排污企业所致。因此,对于各被告的排污行为无须举证,完全可以适用推定。

[评析]:

对排污行为是否适用推定来认定,形成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对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适用的就是推定,即推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被告提供反证证明此推定不成立,即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之所以如此分配举证责任,主要是因为环境污染这一社会问题仅凭相关职能部门是难以彻底解决,只有发动全社会的力量,特别是要堵住污染源才能得到根治。因此,无论是立法还是相关司法解释,对受害人均采用倾斜保护,对侵权人加重举证责任。目的就是要加害人意识到其不利的地位,促使其积极主动地治理污染。所以,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看,对排污行为可以适用推定来认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均为四要件,即侵权行为、过错、损害结果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因此其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仅为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结果及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一般侵权诉讼而言,受害人负有就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但作为环境污染侵权纠纷而言,由于环境污染侵权极其复杂且受害人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受害人的举证能力有限等因素,往往产生因果关系的举证不充分,难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不能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现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换言之,受害人仅对被告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及损害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无需再对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这一规定是对传统民事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重大突破,从民事诉讼举证角度更加彻底地对受害人进行了保护。因此,审查被告是否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原告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一方举证是否到位的全部内容。但受害人以推定的方式来证明被告存在排污行为不应采纳。首先对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推定缺乏法律依据。其次,推定并不具有唯一性,不能使人达到确信的程度。第三,该推定也不符合举证责任分配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要求。可以想象,如果原告主张的推定成立的话,势必要求各被告就其未向河内排水或排污这一消极事实提供反证。这一举证责任的转移,显然对被告有失公允,势必会造成事实上没有污染环境的企业或个人由于对这种消极事实的举证不能而承担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其结果就是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只要举证证明环境受到污染、存在损害结果,而被告就必须对自己不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及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其实质就是免除了原告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中对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而转化为对环境受到污染进行举证,这显然与法相悖。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案情]:

原告陈某系种植户。2006年5月,原告繁育的秧苗出现死亡现象。经相关部门实地勘察后排除了病虫害的可能。原告认为造成秧苗死亡的原因是利用了被污染的河水进行了灌溉。为此,原告将与河相邻七家钢丝绳生产企业列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七被告赔偿损失。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并能举证证明各被告存在排污的行为,其主张河水受到污染是不争事实,而唯一的原因就是这几家排污企业所致。因此,对于各被告的排污行为无须举证,完全可以适用推定。

[评析]:

对排污行为是否适用推定来认定,形成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对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适用的就是推定,即推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被告提供反证证明此推定不成立,即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之所以如此分配举证责任,主要是因为环境污染这一社会问题仅凭相关职能部门是难以彻底解决,只有发动全社会的力量,特别是要堵住污染源才能得到根治。因此,无论是立法还是相关司法解释,对受害人均采用倾斜保护,对侵权人加重举证责任。目的就是要加害人意识到其不利的地位,促使其积极主动地治理污染。所以,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看,对排污行为可以适用推定来认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均为四要件,即侵权行为、过错、损害结果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因此其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仅为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结果及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一般侵权诉讼而言,受害人负有就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但作为环境污染侵权纠纷而言,由于环境污染侵权极其复杂且受害人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受害人的举证能力有限等因素,往往产生因果关系的举证不充分,难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不能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现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换言之,受害人仅对被告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及损害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无需再对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这一规定是对传统民事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重大突破,从民事诉讼举证角度更加彻底地对受害人进行了保护。因此,审查被告是否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原告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一方举证是否到位的全部内容。但受害人以推定的方式来证明被告存在排污行为不应采纳。首先对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推定缺乏法律依据。其次,推定并不具有唯一性,不能使人达到确信的程度。第三,该推定也不符合举证责任分配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要求。可以想象,如果原告主张的推定成立的话,势必要求各被告就其未向河内排水或排污这一消极事实提供反证。这一举证责任的转移,显然对被告有失公允,势必会造成事实上没有污染环境的企业或个人由于对这种消极事实的举证不能而承担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其结果就是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只要举证证明环境受到污染、存在损害结果,而被告就必须对自己不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及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其实质就是免除了原告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中对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而转化为对环境受到污染进行举证,这显然与法相悖。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4日 21: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环境污染侵权相关文章
  • 环境污染侵权损害
    环境污染侵权
    一、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损害一般实行全额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以其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但是由于环境侵害行为具有持续性、缓慢性的特点,对环境的侵害是不间断的,对环境的影响是缓慢的、渐进的、累积的,因而在考虑损害赔偿时应包括:(1)直接损失,即既得利益的丧失或现有财产的减损,应直接计算;(2)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的损失,也应计算在内。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得到但因受环境污染或破坏而未能得到的那部分收入。二、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是指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的侵害,并致受害人伤残或死亡。人身损害的主要表现形态有三种:(1)因环境侵权致被害人丧失生命(死亡);(2)因环境侵权而导致人的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受损,使人的组织器官缺失或丧失其功能,如造成残疾等;(3)因环境污染而致人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以及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
    2023-04-27
    266人看过
  • 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特征有哪些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性质特征一般包括有:主体的不平等性、不特定性;侵害过程的间接性、复合性;以及损害结果的持续性、潜伏性等。《民法典》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有哪些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应按民法典规定的以下情形进行确定:1、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
    2023-04-05
    499人看过
  • 两个以上侵权人造成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条件有哪些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一、民法典对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规定有哪些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
    2023-03-23
    251人看过
  • 环境保护法常识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特征
    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环境污染侵权诉讼有别于一般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揭示了环境污染侵权诉讼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原因。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主体的不平等性、不特定性在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中当事人双方力量悬殊巨大,加害一方常常为具有经济、科技、信息实力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公司、企业集团乃至跨国公司,而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农民、渔民或市民。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主体间的实力具有不平等性。在一些情况下,侵权主体与受侵害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环境污染是伴随经济发展的“副产品”,有不少是由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无可厚非的日常行为蓄积造成的。如在由汽车排放尾气造成的光化学污染事件及其他复合侵权事件中,要寻找加害人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非常困难的。受害人往往就更难确定,如1986年前苏联发生的切尔诺贝利核泄露事故,造成成百上千
    2023-04-22
    122人看过
  • 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规定
    一、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规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指排污者因污染行为,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或者所有权、用益物权等财产权,从而导致的民事法律责任。关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则,主要由《民法典》关于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民法典》基本规定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单项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环保部门有关法律解释构成。它们相互补充,共同形成了包括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实体性规范、程序性规范在内的完整的规则体系。根据《民法典》,污染者因同一行为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因同一行为应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污染者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优先承担赔偿责任。二、环境污染侵权与一般侵权有什么区别(一)举证责任不同: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原告被害人应当对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人过错等承担
    2023-05-06
    326人看过
  • 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性
    环境污染侵权
    (一)主体的不平等性、不特定性在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中当事人双方力量悬殊巨大,加害一方常常为具有经济、科技、信息实力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公司、企业集团乃至跨国公司,而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农民、渔民或市民。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主体间的实力具有不平等性。在一些情况下,侵权主体与受侵害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环境污染是伴随经济发展的“副产品”,有不少是由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无可厚非的日常行为蓄积造成的。如在由汽车排放尾气造成的光化学污染事件及其他复合侵权事件中,要寻找加害人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非常困难的。受害人往往就更难确定,如1986年前苏联发生的**诺贝利核泄露事故,造成成百上千的人患上癌症,并将危及后代人。(二)侵害过程的间接性、复合性环境污染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大多并不直接作用于受害人或其财产之上,而是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人或物等造成损害,其过程表现
    2023-04-29
    195人看过
换一批
#环境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环境污染侵权
    相关咨询
    • 环境侵权与环境污染侵权区别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07
      1、举证责任不同: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原告被害人应当对要件事实(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人过错)承担证实的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行为则反之。 2、归责原则不同:也就是说只要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如:达标排放),只要两者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由侵权人举证不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免责),侵权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必须满足什么条件环境污染侵权如何赔偿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3-01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1.有环境污染的行为; 2.有客观的损害事实; 3.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需有因果关系。 环境污染侵权的赔偿是: 1.赔偿财产损害,一般实行全额赔偿原则; 2.人身损害赔偿,由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以因伤害人身而引起的财产损失作为标准; 3.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均可就疼痛、痛苦或其他精神方面的损害主张救济。
    •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污染者需要证明什么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1-20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污染者需要证明的事项有: 1、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2、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污染侵权因果关系证明困难,故法律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降低了受害人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 环境污染行为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1-13
      1、于环境污染的侵权行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进行认定,也就是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的,那么视为有责任。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责任倒置原则。 2、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15
      1、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等材料。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和保证金交纳情况等材料。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