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1、双方必须互相负债;
2、两项债务必须有先后履行的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既包括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或届满前未履行的状态,也包括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未履行的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对方有权拒绝对方要求履行。
先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中先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的适用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类:
1、因合同约定而产生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这类合同具体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合同、企业经营合同、借用合同、工程建设合同、运输合同等。
2、因合同本身的性质或法律规定而具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这类合同无需当事人约定,本身就具有先后履行顺序,具体包括借款合同、保险合同、跟单信用证买卖合同等。
3、按照商业习惯或惯例而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如航空客运合同。
总而言之,先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其一合同约定了先后履行的时间顺序,其二合同是双务合同,其三先履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其四履行顺序可以依照商业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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