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社区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偏低的状况,充分调动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实施社区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豫办[2001]18号文)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城市社区居委会成员生活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市当前社区居委会干部的来源构成,凡没有固定收入的社区居委会成员,担任社区居委会主任的,每人每月生活补贴费600元,担任副主任的,每人每月550元,担任委员的每人每月450元;有固定收入的退休人员担任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其生活补贴标准为:主任每人每月300元,副主任每人每月200元,委员每人每月150元。本通知下发之前,社区居委会干部工资补贴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标准发放。
二、担任社区居委会干部的退休人员,其原有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无固定收入人员,在担任社区居委会干部期间,其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由所属区按规定交纳。
三、根据社区居委会的工作量,核定社区居委会干部职数。原则上,社区居委会管辖户数在1200户以下的,配备干部3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1人;管辖户数在1200户至2500户之间的,配备干部5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人;管辖户数超过2500户的,配备干部7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4人。
四、对从社区居委会正、副主任岗位上退下来且无固定收入的人员,按(郑政文[1993]39号)《关于给居民委员会正副主任增加生活补助费等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8]81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居委会建设工作的通知》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在原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五、从区直机关和街道办事处下派选任的社区居委会干部,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六、按照本通知规定新增加的社区居委会干部生活补助费开支,仍由原财政供给渠道解决,即由各区财政负担。单位型社区居委会(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助费可按新标准由所属单位解决。
七、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仍按(郑政文[2000]7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作好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各区可根据调整后新组建社区居委会的规模大小,适当拉开经费档次。
八、各区、街道办事处要按新的标准做好社区居委会新增经费的筹集和发放工作,对少数单位存在的克扣、挪用社区居委会经费问题,监察、审计、民政、财政部门要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及时足额发放。
九、新的经费标准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十、各县(市)城镇设立的社区居委会,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情况制定经费办法,所需费用由各县(市)自行解决。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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