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案件退回后,公安机关的处置方式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7 19:40:25 362 人看过

针对退回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的处置方式包括补充相关证据、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无法补充的证据情况、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以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针对退回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的处置方式如下:

1.如果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应当补充相关证据,并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随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2.如果有些证据无法补充,公安机关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这些情况;

3.在补充侦查的过程中,如果公安机关发现有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并将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公 安 机 关 如 何 处 理 退 回 的 侦 查 案 件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退回的案件进行审查。如果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需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则应当立案并写出起诉意见,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不需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则应当撤销案件,并且将案卷材料、证据,在案发后立即退还本人。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理退回的侦查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情况,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针对退回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的处置方式如下:根据案件性质和情况,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如果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应当补充相关证据,并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随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如果有些证据无法补充,公安机关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这些情况;在补充侦查的过程中,如果公安机关发现有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并将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如果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需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则应当立案并写出起诉意见,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不需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则应当撤销案件,并且将案卷材料、证据,在案发后立即退还本人。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理退回的侦查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情况,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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