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期居住证转户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3 11:52:03 408 人看过

一、上海居住证转户口的条件

根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符合条件的来沪创业、就业人员均可通过申请以获得上海户籍。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4、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同时,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1)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上海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上海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3)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按个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上海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上海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上海的信息公开内容更是在上海工作学习生活的大多数朋友所关心的,每项涉及民生的信息公开都涉及到几千万在上海的朋友。因此,上海信息公开的内容更是受到大家重视,浏览的量也是非常之大。如果有想了解的朋友,可以登陆到上海的信息公开网站获取相关内容。

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推进体制)

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国家保密局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在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协调下,负责具体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推进工作。

区(县)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工作机构)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六条(公共利益的维护)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按照前款规定决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报告市或者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七条(保密审查机制)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行政机关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审查并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由行政机关的相关业务机构提出意见,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保密工作机构、法制机构等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发布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二)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公开内容的核实核对)

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

对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对,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

第十条(不确定、虚假和不完整信息的处理)

除行政机关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不得公开。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公开范围

第十一条(主动公开)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

第十二条(不予公开)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行政机关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十三条(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公开指南和目录)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编制、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章主动公开的途径

第十六条(政府网站)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本机关的政府网站上公开;本机关尚未设立政府网站的,应当通过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的政府网站公开。

第十七条(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

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在市或者区(县)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以及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编制完成、形成或者更新、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交市或者区(县)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第十八条(政府公报)

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公报制度。

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市政府公报上全文登载。

市政府公报通过指定的书报亭、书店、邮局免费向公众发放,并在市和区(县)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免费供公众查阅。

第十九条(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

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

对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第二十条(其他公开途径)

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第四章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三)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

第二十二条(协助和便利)

申请人书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接收申请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确切特征等有困难,向行政机关咨询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政府信息依法属于区(县)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公开的,区(县)政府可以设立本行政区域的集中接收申请窗口,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第二十三条(答复)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四条(获取方式和载体形式)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可以选择邮寄、递送、传真、当面领取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并可以选择纸质、光盘、磁盘等政府信息载体形式。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五条(自身信息的获取和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登记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前款规定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制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二十七条(收费)

行政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行政机关收取前款规定的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人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的,应当免除收费。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五章监督和救济

第二十八条(年度报告)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编制、公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市其他各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市或者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行政机关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以及免除收费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考核)

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对同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和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机关、信息化部门、人事部门等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应当每年进行。

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社会评议)

市和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监察机关、信息化部门组织对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社会评议。

社会评议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三)不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法定授权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政府信息向档案馆移交)

国家档案馆接收行政机关依法移交的档案涉及政府信息的,其公开适用档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涉及政府信息的,应当将该政府信息原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情况书面告知国家档案馆。

第三十六条(经费保障)

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本机关的年度部门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20日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三、居住证转户口条件是什么?

1、指持有《本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2、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3、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外省市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经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相关职业资格目录另行公布。

四、居住证转户口条件是什么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二)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5年以上;(四)无刑事犯罪记录及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五、居住证转户口条件是哪些

您好,在上海,居住证转户口条件是什么的问题有几点注意

(一)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二)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三)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外省市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此外,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相关职业资格目录另行公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0日 11: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居住证相关文章
  • 上海户口和居住证有哪些区别
    户口和居住证的区别所在:1、四金不同居住证对大学生最大的用处就是缴纳“四金”,这也是上海市宣传居住证的一大卖点。所谓“四金”其实是“三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虽然有了居住证,单位和个人就能缴纳这“四金”;但在今后享受“四金”上,与有上海户口的毕业生有所不同。1.1.养老保险目前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只对有上海户口的职工有效,从外地来沪工作但没有上海户口的人员,目前不能享受上海市的社会保险。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到本市社会保险机构或委托承办单位为你办养老保险的投保事项;但社会保险账户只有一个,且又随户口,所以如果你一直没有上海户口,将来要在上海领取养老保险可能有困难。1.2.失业保险根据国家《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第二十一条“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
    2022-05-07
    431人看过
  • 上海居住证转户需要哪些条件?
    上海居住证转户口的要求包括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受聘于相应岗位工作。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地居注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上海居住证转户口的要求包括以下几点:首先,需要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其次,在证件有效期内,需要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最后,需要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受聘于相应岗位工作。居住证是在暂住证的基础上不断升级优化,使得流动人口可以在常住地得到更多关爱和善待。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地居注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如何将上海居住证转成户口?根据我国《居住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持上海居住证的外来人口可以享受
    2023-08-19
    199人看过
  • 上海居转户户口落在哪里
    居转户人员落户地的规定中提出:居转户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本人无合法落户地址、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落户在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一、如何在上海落户?落户上海,可以通过居转户、投靠落户、人才引进直接落户三种方式落户。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1、持《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3、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4、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5、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二、上海公共户口挂靠地是几年上海公共户口的有效期是三年。社区公共户主要针对无房户,没有房子的落入社区公共户,没有房子离开上海工作的落入上海的所在户口派出所的社区公共户。社区公共户,子女可以
    2023-02-22
    238人看过
  • 长期居住证明就是户口证明吗?
    一、长期居住证明就是户口证明吗?暂住证和居住证明是一回事。在户籍之外的地区暂住,依据我国的居住政策,需要办理居住证,而居住证的前身,就是暂住证。取消暂住证,核发居住证,是对暂住人员的尊重,是社会的进步。‘没有办理居住证(暂住证),才开具居住证明。二、长期居住证明的范本是什么?长期居住证明兹有__________长期居住在: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街__________号_________小区_________号房屋所有权归___________所有房屋性质为:公有租赁房屋__________私有租赁房屋__________私有产权房_________单位优惠售房产权房_________特此证明派出所或居委会名称:经办人签字:派出所或居委会(盖章)年月日三、开具居住证明的程序是什么1、申请人到社区服务站提出申请;2、服务站工作人员接收居民提出的申请,并
    2024-01-15
    474人看过
  • 上海居住证的临时与长期之分
    本文介绍了居住证和临时居住证的区别和办理手续的不同。居住证具有申请积分的功能,而临时居住证则不具备这一权限。办理手续不一样,临时居住证办理申请材料不需要就业劳动合同。长期居住证可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港澳商户签注,子女则可以到所在区县申请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期满可参加上海(升初中、升高中、考大学)统一入学考试,由所在区县教育部门统筹解决。居住证具有申请积分的功能,而临时居住证则不具备这一权限。2、办理手续不一样,临时居住证办理申请材料不需要就业劳动合同。3、长期居住证可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港澳商户签注,子女则可以到所在区县申请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期满可参加上海(升初中、升高中、考大学)统一入学考试,由所在区县教育部门统筹解决。 区别:临时居住证与长期居住证的不同之处临时居住证与长期居住证是两种不同的居留证件,它们的区别在于其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持有人权益等方面。临时居住证是指外国人
    2023-08-21
    383人看过
  • 长期居住但没户口有居住权吗
    一、长期居住但没户口有居住权吗没户口,没有居住权,因为户口并不等于有居住权。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从渊源看,居住权最早产生于罗马婚姻家庭关系中,而且与财产继承制度紧密相关,最初是作为生活保障的制度设计而存在的。在罗马共和国扩张以前以及扩张后的相当时间里,罗马家庭在其社会生活中居于主要地位。家庭的基础是家长权。与家长权相适应,在财产继承方面实行概括继承制度。在当时的罗马社会,死者往往以遗嘱指定一家子为其财产的概括继承人,而其他非家长继承人一般不能取得家产继承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需要。二、居住权办理程序有哪些吗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办理居住证具体流程如下:1、登记所需材料:
    2023-06-15
    62人看过
  • 2022年居住证转上海常住户籍是怎样的
    居住证转上海常住户籍管理办法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吸引人才来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指导原则)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来沪创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相关落户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政策协调工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总量,并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税务、教育、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第五条(申办条件)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上海
    2022-10-27
    148人看过
  • 上海居住证和户口有哪十大区别
    其一,养老保险目前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只对有上海户口的职工有效,从外地来沪工作但没有上海户口的人员,目前不能享受上海市的社会保险。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到本市社会保险机构或委托承办单位为你办养老保险的投保事项;但社会保险账户只有一个,且又随户口,所以如果你一直没有上海户口,将来要在上海领取养老保险可能有困难。其二,失业保险根据国家《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第二十一条“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如果真出了问题,肯定是两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无法取得一致的,而等“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时候,如果还没找到工作的话,恐怕已经流落上海火车站了。所以,将来万一在上海失业,享受失业保险金也可能会遇到困难。其三,医疗保险据了解,在上海做博士后都
    2023-05-04
    95人看过
  • 上海居住证转户口办理的具体条件是怎样的
    具体条件:(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四)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如何办理: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纳税完税证明;(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六)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
    2023-05-05
    205人看过
  • 上海居住证转户7年限制被取消
    2020年上海居住证7年转户变为了两年。也就是说不再像之前必须要有7年的时间,只需要有两年的时间要求大大的降低了。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连续两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两年。无违法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行为。此外上海转户的方式,还有人才引进,积分落户,投靠亲属等等方式。上海居住证办理流程1、到现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2、登记满半年办理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居住证3、现场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提交居住证办理材料4、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出具“《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对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5、经主管部门核定后,符合办理条件的,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6、证件制作完成后,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7、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
    2023-06-30
    412人看过
  • 上海居住证转户相关政策有哪些
    上海居住证转户相关政策上海居住证转户相关政策又有哪些呢?相关的人员在看上海居转户流程之前,最好要先去看一看最新的上海居住证转户口细则,这样就可以了解自己是不是满足条件的,是否有满足激励条件的地方。只有等到确认无误后,才可以了解上海居住证转户口流程。第一,一定要确认好自己符合上海市的居住证转户口的条件。第二,一定要核实申请户口的材料还有相关的填写申请表。第三,一定要和单位人事进行沟通,还需要准备好单位的相关的材料。第四,相关的人员还需要办理好无犯罪证明还有计划生育的证明,还需要去税务所打印税单。第五,还需要和单位的人事一起去人才中心核验相关的材料第六,人才中心等到初审完毕,也可以叫做“受理通过”。第七,接下来就是市局的审核工作,也可以叫做“审核通过,这样就可以进入公示。第八,还需要看清楚网上的状态,缺材料的话,也会通知你去补交相关的材料,等到公示结束后,也可以叫做公示通过。等待通知,领取相关
    2023-03-02
    297人看过
  • 上海户口与居住证在保险上有什区别
    居住证对大学生最大的用处就是缴纳四金,这也是上海市宣传居住证的一大卖点。所谓四金其实是三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虽然有了居住证,单位和个人就能缴纳这四金;但在今后享受四金上,与有上海户口的毕业生有所不同。上海市居住证与上海户口:1、养老保险目前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只对有上海户口的职工有效,从外地来沪工作但没有上海户口的人员,目前不能享受上海市的社会保险。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到本市社会保险机构或委托承办单位为你办养老保险的投保事项;但社会保险账户只有一个,且又随户口,所以如果你一直没有上海户口,将来要在上海领取养老保险可能有困难。2、失业保险根据国家《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第二十一条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023-05-09
    381人看过
  • 长期居住证明就是户口证明吗?外地户口异地居住证明怎么办?
    一、长期居住证明就是户口证明吗?暂住证和居住证明是一回事。在户籍之外的地区暂住,依据我国的居住政策,需要办理居住证,而居住证的前身,就是暂住证。取消暂住证,核发居住证,是对暂住人员的尊重,是社会的进步。‘没有办理居住证(暂住证),才开具居住证明。二、长期居住证明的范本是什么?长期居住证明兹有__________长期居住在: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街__________号_________小区_________号房屋所有权归___________所有房屋性质为:公有租赁房屋__________私有租赁房屋__________私有产权房_________单位优惠售房产权房_________特此证明派出所或居委会名称:经办人签字:派出所或居委会(盖章)年月日三、开具居住证明的程序是什么1、申请人到社区服务站提出申请;2、服务站工作人员接收居民提出的申请,并
    2023-05-20
    434人看过
  • 上海常住户口就是上海户口吗
    上海常住户口:就是户口登记在上海的住户,上海常住户口与上海户口有一定的区别。常住户口是我根据户籍制度所确定的一种称呼,原则上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生活,如果离开应当进行户口迁移,其目的是方便统计人口和管理,在法律上也作为诉讼管辖的依据。一、上海配偶户口随迁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取得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居转户人员,其配偶在上海市有稳定工作、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含随员证)的,可以同时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二、公共户口迁到上海需要些什么手续上海户口迁到公共户口的条件有两个,一是符合常住户口管理相关规定的人员,即因在沪无配偶.无直系亲属、无住房或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等,确无落户条件的上海市引进人才,可在其本人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落户.相关单位批准的引进人才,仍可在人才类集体户落户.二是申请材料齐
    2023-03-23
    497人看过
换一批
#证件办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居住证
    词条

    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发达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经验。持有居住证者,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 更多>

    #居住证
    相关咨询
    • 上海人转户口居住证
      四川在线咨询 2021-12-03
      申请本市常住户口的持证人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4、在本市被聘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并具有相应的专业和工种;5、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依照《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
    • 上海户口居住证换居住证转户口的规定有哪些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4-02
      居住证正常持有满7年居住证转户口上海户口(可以不连续,而是累积计月份,共计84个月) 持证期间正常缴纳城镇保险满7年(指城保,也包括小城镇保险,但是不包括综合保险,也是累计84个月,不一定要连续) 2006年1月开始的所有税单(每个月都要有,没有的话,必须提供合理的解释,比如公司证明等,否则会过不了审批)。
    • 如何办理上海户口转居住证
      广西在线咨询 2021-12-03
      居民证转上海户口条件:1。持上海居住证7年。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市社会保险7年。3、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缴纳所得税。4、在上海被聘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专业和工种相应。5、无违反国家和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治安管理处罚上述违法犯罪记录等不良行为记录。
    • 上海临时居住证如何转换为长期居住证?
      安徽在线咨询 2024-11-25
      申请长期居住证需要以下材料: 1. 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验原件); 2. 住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内的,提供房屋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社区中心出具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的复印件(验原件); (3)居住在集体宿舍的,提供集体宿舍证明及该宿舍房产权证复印件(单位盖章); (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
    • 转条件...上海居住证转户口条件展开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3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4、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