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人员故意不予收集,导致裁判错误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2、依职权应当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鉴定、勘验、查询、核对,或者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而故意不进行,导致裁判错误,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以威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党的纪律处分主要有哪些
1、警告:指党组织和党的纪检机关对违纪党员提出告诫,指出其行为的危害性,促使其认识错误,引起警觉,防止再犯此类错误的一种党纪处分;
2、严重警告:是指党组织和党的纪检机关对违纪党员提出严重告诫,指出其行为的危害性,责令其认识错误,不得再犯此类错误的一种党纪处分;
3、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的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担任的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
4、留党察看:是指党组织和党的纪检机关对于那些严重违犯党的纪律,但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在作出开除其党籍处分决定之前,给予一定的考察期限,敦促其彻底改正错误的一种党纪处分;
5、开除党籍:是指党组织和党的纪检机关对严重违犯党的纪律,已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取消其党籍,将其开除出党的组织的一种党纪处分。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
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人员故意不予收集,导致裁判错误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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