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责任赔偿限制基金分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8:23:20 499 人看过

一、海事责任赔偿限制基金分配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显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与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和按实际损失赔偿原则相违背,但是,该制度的产生和存在与海上活动的风险性以及海商法的独特性密切相关,它的存在有效的保护了船舶所有人、承租人、救助人以及责任保险人的利益,对海上运输的稳步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属何种性质的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又是何种性质的权利?较为一致的观点认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请求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具有诉讼中防御的特点。”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一般在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时,由被请求人作为一种防御手段来行使,所以该权利的行使一般发生于请求权行使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船舶所有人、承租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依该条的规定,申请行使责任限制权常常发生于债权人提出海事赔偿请求之前,但这与责任限制权的抗辩权性质并不矛盾,虽然申请人在申请责任限制时债权人可能并未提出海事赔偿请求,但是申请人申请责任限制的目的确是为了对抗将来发生的请求权。

从我国的现行立法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都作了规定,其中《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程序的规定较为详尽,本文拟对我国法律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程序的一系列规定作简要的评价,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

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2、救助人;

3、船舶所有人及救助人的雇佣人,依“替代责任”原则,这类人引起的责任最终是由船舶所有人来承担;

4、对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责任保险人,被保险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对该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保险人,有权依照本章规定享受相同的赔偿责任限额。

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条件,是指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人在享受责任限制时所应符合的要求。从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的发展历史来看,其责任限制的条件是逐渐放宽的。最近的1976年的责任限制公约规定,只有证明损害是由于责任人本人故意或明知可能会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为而造成的,责任人才不得享受责任限制。

这一规定使得其责任限制的条件与现行国际上的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相适应,以不使责任人责任限制的权利轻易丧失,从而减轻由于公约责任限额的大幅度提高给责任人和责任保险人带来过。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02: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海事责任相关文章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什么,确定和效力有哪些?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什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一种保证制度。所谓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指在海事责任限制诉讼中,依法享有赔偿责任限制的责任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用以担保其承担有限赔偿责任的、不可撤销的专项储款或信誉担保。海事赔偿责任基金程序,是指责任人向法院申请提交一笔与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等值的款项作为分配给所有限制性债权的基金的法定过程。在基金设立以后,经法院判明责任人的相应责任,认定其符合享受责任限制条件的,方可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分配。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确定和效力有哪些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确定使用,也就是责任基金的分配问题。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使用应按下列原则办理:1.海事赔偿的发生仅涉及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的,应分别以人身伤亡责任基金和财产损害责任基金赔偿,责任基金不足赔偿的,由各请求人按比例受偿。2.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赔偿请求同时发
    2023-06-19
    376人看过
  • 海事赔偿请求不适用责任限制的情形,海事赔偿责任的基本概念是什么?
    一、海事赔偿请求不适用责任限制的情形以下海事赔偿请求不适用责任限制,因此被称为非限制性债权:1.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2.我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3.我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4.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5.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如果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做了高于海商法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则是责任限制主体针对某次事故引起的全部赔偿请求的最高赔偿限额。二、海事赔偿责任的基本概念是什么海事赔偿责任的基本概念为:海事赔偿责任也称为综合职责限制或总体职责限制,是针对某一特定场合(通常理解为某一特定意外)所产生的总的或者说是全部的赔偿职责包括违约做法和侵权做法的赔偿职责)而言,当这种总的赔偿职责超出法律
    2023-06-06
    161人看过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两种债权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或其他人对海事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依法申请限制在一定额度内的法律制度。这是海商法中特有的赔偿制度。限制性限制性债权以下海事赔偿请求,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均可请求责任限制,因此被称为限制性债权:1.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2.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3.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4.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可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以上请求无论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都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但第4项涉及责任
    2023-06-06
    404人看过
  • 中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丧失
    1957《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对两类主体责任限制的丧失,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条件。作为第一类责任限制主体(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管理人、经营人),如果自身因为实际过失或知情放任(actalfaltorprivity)引起损害赔偿,那么就丧失了责任限制的权利。但是如果导致损害发生的事故是由于第二类责任限制主体(船长、船员及其他受雇人)的实际过失或知情放任引起的,第一类主体仍可以限制责任。有一种情况需要注意的是两类主体发生竞合,即船长或是船员同时又是船舶管理人时,仅在其行为、疏忽或过失是以该船的船长、船员身份做出时,才能享受责任限制的保护。1976《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规定:如果经证明,损害是由于责任人本身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此种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为所致,该责任人就无权限制其责任。由于公约第1条对有权享受责任限制的人有具体的规定,因此船舶管理人属于责任人的范畴。公约强调了责任限制的丧失与否取决
    2023-06-06
    495人看过
  • 鹏延轮已在法院设六千余万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中国法院网讯8月29日,3.17海难事故一方当事人深圳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提交了由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出具的总额为5704250计算单位(1计算单位=11.1522元人民币)、计63614937元人民币基金担保,该笔基金作为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非人身伤亡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9月7日,该院已向各有关单位发出已经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证明书。据了解,2007年3月17日23时许,从天津开往曼谷的香港籍惠荣轮与深圳远洋公司所属的鹏延轮在浙江省舟山浪岗列岛附近海域发生碰撞,惠荣轮当场沉没,船上29名船员落水。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出动搜救船舶40余艘,直升机3架次。经过几日全力搜救,成功救起12人,发现9具遗体,尚有8名船员失踪。今年5月12日,深圳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该院提出申请,请求为其所属的鹏延轮与惠荣轮发生碰撞事故赔偿设立2852125计算单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5月
    2023-06-06
    293人看过
  • 浅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性质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特有的并区别于民法中的损害赔偿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它是指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等,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后,可依据法律的规定,将其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的制度。目前学术界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性质没有统一的观点,有的认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性质是一种请求权,有的认为是一种抗辩权,还有的认为是一种形成权。目前的主流观点是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定性为一种抗辩权,之所以如此定性最直接的来源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对烟台集洋集装箱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一案的复函。该观点认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以存在海事赔偿责任为前提和基础,无责任则无责任限制,如果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表现为海事请求人要求责任人为海事赔偿这一特定行为的请求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就是对该请求权的防御和抗辩,所以表现为一种抗辩权。然而,此种观点值得商榷。首先,我国《海商法》的相关
    2023-06-06
    146人看过
  • 大诺控股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大诺控股有限公司(GreatPromiseHoldingsLimited)于2005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本院受理后,向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并于2005年9月27日在人民日报发布公告。异议人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福清朝辉水产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意大利邮轮公司(LloydTriestinoDiNavigazioneS.P.A)分别于2005年9月30日、10月12日、10月18日、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人大诺控股有限公司(GreatPromiseHoldingsLimited)称:申请人是景云轮(M.V.GOLDENCLOUD)的注册船舶所有人。2005年7月17日,景云轮(M.V.GOLDENCLOUD)在福州港装货完毕后驶往台湾高雄。2005年7月18日,景云轮(M.V.GOLDENCLOUD)在高雄遭遇海棠台风,发
    2023-06-06
    61人看过
  • 救助是否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1、残骸打捞是否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残骸打捞不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商法第207条除本法第208条和第209条另有规定外,下列海事赔偿责任可以依照本章规定予以限制:,无论责任基础如何:(1)船舶上发生的或与船舶操作和救援操作直接相关的人身伤害或死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包括对港口项目的损害,对航道和助航设备造成的港池损害以及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索赔(2)海上货物运输延误或旅客及其行李抵达延误造成的损失索赔(3)因违反与船舶营运或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非合同权利而造成的其他损失的索赔对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减少责任人根据本章规定可以限制其责任的损失而采取的措施的索赔,以及就此类措施造成的进一步损失提出的索赔前段所列的索赔可限制赔偿责任,无论其提出方式有多不同。但是,第(4)项涉及负责人根据合同支付的报酬,负责人的付款责任不得援引本条关于责任限制的规定。不受赔偿责任限制的事项《海商法》第208条本
    2023-05-07
    355人看过
  • “三善创造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
    申请人:韩国三善海运株式会社(SAMSUMSHIPPINGCORP)异议人:汕头经济特区华海贸易公司异议人:中国包装进出口辽宁公司异议人:汕头市广信企业(集团)贸易发展公司异议人:汕头市城建经济发展总公司异议人:汕头经济特区轻纺(集团)公司异议人:汕头经济特区歧山经济发展总公司异议人:汕头鳗联(集团)扬帆公司异议人:中国浙江国际技术合作公司台州分公司异议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异议人:韩国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HYUNDAIPETROCHEMICALCO.LTD.)「案情简介」一、具体案情“三善创造者”(SAMSUNCREATOR)号轮,为1975年日本造两货舱钢质杂货船,配有1×3310KW六缸柴油主机一台,船舶垂线间长98.00米,型宽18.00米,型深13.00米,夏季吃水7.616米,夏季干舷5.410米、总吨6,160、净吨2,558、载重量8,144.02吨,空船排
    2022-10-28
    244人看过
  • 船舶管理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船舶管理包括各种类型的船舶在营运中各方面的管理服务,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从管理主体上分,可把船舶管理分为三种类型:船东本身管理船舶,称为第一方船舶管理;租船人管理船舶,称为第二方船舶管理;独立的专业公司来管理船舶,就是本文所要讨论的第三方船舶管理。对于第三方船舶管理人的概念,不同的法律和学说都有不同的定义,并且有广义狭义之分。本文所要讨论的是狭义的第三方船舶管理人,即根据合同约定,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提供专业的船舶管理服务,且不享有船舶所有权的第三方独立公司。一、船舶管理人的法律责任船舶管理协议是船舶所有人和管理人之间确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明,是包含有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内容的委托合同。船舶管理人是否存在违约责任,主要依据船舶管理协议的内容来判定。在船舶发生过失碰撞或其他侵权行为中,船舶管理人可能作为船员雇主而承担雇主责任,在面对第三方索赔时往往也很难基于委托关系或替代责任
    2023-06-06
    348人看过
  • 海商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都有谁?
    一、海商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都有谁?在海上货物运输民法典和旅客运输民法典中,都有关于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或称单位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虽然名称相似,但却是两种不同的责任限制制度。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承运人针对某件或某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额,或对每位旅客或每件行李的最高赔偿额。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则是责任限制主体针对某次事故引起的全部赔偿请求的最高赔偿限额。二者在限制主体、限制数额、责任限制丧失的条件以及适用情况等方面都有许多不同。根据海商法,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包括以下四类: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2、救助人;3、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这主要指的是船长、船员和其他受雇人员;4、对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责任保险人。二、海事赔偿基金是怎样的?海事赔偿责任人在初步被认定有责任时,如果希望在被追究责任时可以限制赔偿责
    2023-04-17
    66人看过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先抵销,后限制”的一般规定
    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对人身伤亡赔偿请求和非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赔偿限额分别进行了规定,两类请求在赔偿限额的计算上有着明显区别。首先,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在船舶吨位相同的情况下,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赔偿限额远远高于非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赔偿限额。其次,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还规定,当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时,其差额应当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并列,再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中按照比例受偿。我国海商法的上述规定基本上是借鉴《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的相关规定而来,《1957年海船所有人责任限制国际公约》虽然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有所不同,但同样是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区别对待,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要远高于财产损害的赔偿限额,且人身伤亡限额赔付不足的部分仍可继续参与财产损害限额的分配。由上可以看出,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我国法律,在
    2023-06-06
    490人看过
  • 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相关规定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难,给其他人带来重大损失时,将责任方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之内的赔偿责任。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光船承租人、期租承租人和航次租船承人)和船舶经营人;(2)救助人;(3)船舶所有人、救助人的代理人、受雇人;(4)责任保险人。(海商法第204,205,206条)三.限制性债权:责任人可以限制赔偿责任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下列海事赔偿请求,责任人可以依本章限制赔偿责任:(一)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二)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三)与船舶营运或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四)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
    2023-04-30
    259人看过
  • 残骸打捞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吗
    一、残骸打捞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吗残骸打捞不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下列海事赔偿请求,除本法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另有规定外,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责任人均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一)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二)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三)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四)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前款所列赔偿请求,无论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均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但是,第(四)项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责任人
    2023-04-29
    69人看过
换一批
#海事海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或其他人对海事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依法申请限制在一定额度内的法律制度。在我国无权请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情形是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 更多>

    #海事责任
    相关咨询
    • 拍卖船舶所得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及利息应如何分配?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6-12
      拍卖船舶所得价款及其利息,或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及其利息,应当一并予以分配。分配船舶价款时,应当由责任人承担的诉讼费用,为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价款中先行拨付。清偿债务后的余款,应当退还船舶原所有人或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人。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数额有何要求?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1-0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数额,为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和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以担保方式设立基金的,担保数额为基金数额及其在基金设立期间的利息。
    •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必须提供现金吗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6-13
      准予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生效后,申请人应当在海事法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可以提供现金,也可以提供经海事法院认可的担保。
    •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期是多长?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01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连续公告3日。如果涉及的船舶是可以航行于国际航线的,应当通过对外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限制性债权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2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非限制性债权非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主体根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不能进行限制的债权。对此,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一般都规定,救助报酬、船方共同海损分摊、船员工资等属非限制性债权。我国《海商法》规定的非限制性债权有:(一)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二)中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三)中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