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农村无房户的权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6:31:53 291 人看过

拆迁协议违法时如何保障农村无房户的权利。这是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主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二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民集体。这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第二个主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属于村里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由村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三是农村(镇)农民集体。《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集体所有制,依照前款规定行使: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行使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里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半数以上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提起诉讼,上述三类主体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是,如果上述主体不起诉或该制度被废除,由谁起诉将成为司法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半数以上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起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成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半数以上提起诉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成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半数以上提起诉讼。这一规定主要考虑到许多涉及农民集体权益的纠纷。因为少数村干部不愿提起诉讼,农民权益受损,得不到救济。甚至有的村委会在乡镇政府部门都有公章,因此很难以村集体名义提起诉讼。由于农民权益得不到保护,救济渠道缺乏,导致群众上访,有必要赋予有代表性的农民以集体名义起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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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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