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8 08:00:20 229 人看过

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调查的证据主要有:

(1)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2)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涉及身份关系的;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等。

一、刑事案件上诉可以撤回吗

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裁定撤回上诉。但是有下列情况的,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1、经审查认为,一审所作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2、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3、经审查认为,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二、围标串标罪判刑多久

围标串标罪判刑几年,需要根据情节进行确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规定处罚。

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使整个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倘若当事人通过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就会使招标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功能,进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方面的行为:

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这通常表现为投标人之间相互通气,彼此就投标报价形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或者就报价互相通报信息,以期避免相互竞争,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投标人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4)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给没有中标或者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弃标补偿费”。这里,须区分这样几个概念:投标报价、标底和标价。所谓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向招标人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交易商品或完成工作的价位。

三、无效条款的情形有哪些

格式条款中的无效条款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制定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

3、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制定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5、格式条款提供者免除自身责任,增加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6、造成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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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7日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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