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在于:1.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区别在于由法院审理裁决;2.与其他行政诉讼的区别在于必须由税务机关作为被告,并经过税务行政复议程序;3.税务机关需在15日内提交全部证据和文件,并加盖印章和签字。
税务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殊性:
1. 税务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诉讼活动,这是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根本区别。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是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两条重要途径。
2. 税务行政诉讼以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为前提,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诉讼活动的根本区别。具体体现在:被告必须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税务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发生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即复议前置。
3.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将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连同答辩状、证据清单、法律依据、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他诉讼材料一并递交人民法院。答辩状、证据清单、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应当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授权委托书还应当加盖法定代表人签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有着根本区别,前者由人民法院审理裁决,后者是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途径。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在于被告必须是税务机关,争议发生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需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税务机关在收到应诉通知后15日内需递交全部证据、规范性文件、答辩状等材料。这些特点使税务行政诉讼具有独特性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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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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