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犯盗窃罪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32:04 222 人看过

原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英,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徐水县,身份证号码4116021967032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周口市。1994年因犯盗窃罪、脱逃罪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3年12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5月2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6月2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英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09)川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2008年5月21日夜,在周口市车站路与文明路交叉口,被告人李英趁火车站派出所出警人员不备,将出警人员段运来身上带的黑色直板诺基亚3500C型手机偷走。经价格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50元。现手机已追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英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并有被害人段运来陈述,证人师杰、郭志宏、李艳敏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物证手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08年5月9日下午二时许,被告人李英到周口市牌照厂张子灵办公室,趁张子灵到他屋办事之机,将张子灵放在办公室的黑色三星E258型手机偷走。经价格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2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英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且有被害人张子灵的陈述,供证内容基本一致,并有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08年3月10日左右,被告人李英在淮阳县交警中队接受交通事故处理时,趁该队工作人员不备将该队的一部奥林巴斯牌、一部索尼牌相机偷走。经价格鉴定被盗的两部相机价值人民币1450元。现赃物已追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英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并有证人耿建平的证言,淮阳县交警支队证明,物证(两部相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评估鉴定、领条、搜查笔录和被告人的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上诉人李英诉称:“没有盗窃。”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被告人李英的上诉理由,经查,2008年5月21日夜,被告人李英乘火车站派出所出警人员不备,将段运来的手机偷走。有失主段运来的陈述、出警人员师杰的证言,均证实手机丢后,回来找时发现在李英身上,证人郭志宏、李艳敏证实手机在李英身上响其不接电话,且手机在李英身上当场被扣押。2008年5月9日下午,被告人李英在周口市牌照厂张子灵办公室,趁张子灵到他屋办事之机,将张子灵手机偷走,有被告人李英在侦查环节的供述,失主张子灵的证言,供证一致,且失主张子灵明知是李英将其手机偷走,因是邻居没有报案。2008年3月10日左右,被告人李英在淮阳县交警中队接受交通事故处理时,趁该队工作人员不备将该队的两部相机盗走的事实,有被告人李英在侦查环节的供述,证人耿建平的证言,淮阳县交警队的证明,供证一致,且有提取的物证相机两部,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评估鉴定书,失主领条,搜查笔录和被告人李英原犯罪的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故其上诉没有盗窃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英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赫志平

审判员庞巍

审判员王英君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国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22: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被告人李海龙、李永、李胜杰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海龙,男,1988年1月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永,男,1988年10月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被告人李胜杰,男,1989年3月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辩护人申xx,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刑诉[2009]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海龙、李永、李胜杰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
    2023-06-11
    313人看过
  • 李金龙盗窃案
    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金龙,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址为平顶山市卫东区大众路南14号院1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4月3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湛检刑诉(2009)66号起诉书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金龙犯盗窃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兴亚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李金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李金龙伙同一名外号叫大头的男子(真实姓名不详)在平顶山市湛河区商贸街大众浴池,盗窃史岗、谭化伟现金4100元和两部手机,手机经鉴定共价值3006元,后李金龙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金龙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被告
    2023-06-11
    116人看过
  • 被告人耿廷发、李鹏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廷发(曾用名张玉龙),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2002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2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2004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4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07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鹏(曾用名李永杰),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2004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4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26日因犯盗窃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6
    2023-06-11
    339人看过
  • 张传军盗窃、李油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传军,男,1970年5月21日生。1996年元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3年10月19日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5月1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油锤,男,1962年11月23日生。因涉嫌掩饰犯罪所得于2009年5月2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09)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传军犯盗窃罪、李油锤犯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莉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传军、李油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
    2023-06-11
    174人看过
  • 李保平、周虎生盗窃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保平,绰号“长毛”,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口所在地衡南县柞市镇虎岭村四沙村民小组。2005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3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4月23日被祁东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被告人周虎生,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嘉禾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口所在地嘉禾县城关镇含田村委会含田村51号,案发前租住在祁东县洪桥镇香山路“燕飞发屋”。1990年6月19日因犯拐卖人口罪被嘉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4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8月10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1月30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3
    2023-06-11
    313人看过
  • 盗窃一百元犯盗窃罪嘛
    一、盗窃一百元犯盗窃罪嘛依据盗窃罪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财物价值只有100元的,并不构成数额较大,所以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可处治安管理处罚。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
    2023-04-01
    492人看过
  • 被告人李利顺、王忠前犯盗窃罪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利顺,男,湖北省利川市人,1982年8月3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利川市文斗乡长顺坝村3组2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0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被告人王忠前(曾用名:王秦宝),男,重庆市彭水县人,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彭水县连湖镇毛坪村7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0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0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利顺、王忠前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利顺、王忠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1月18日凌晨2时许,
    2023-06-11
    89人看过
  • 被告人李进田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进田,男,1947年8月出生,汉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6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刑诉[2009]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进田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进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22日7时许,在新乡市和平路谊连市场内一蔬菜摊位前,被告人李进田将被害人张xx未上锁的一辆改装助力三轮车偷偷骑走,在其骑车逃跑至谊连市场南门口时,被群众抓获。经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1258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进田
    2023-06-11
    224人看过
  • 盗窃未遂一般涉案哪种犯罪
    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犯罪未遂的定义是:"犯罪已经开始实施,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失败的是犯罪未遂。"这是对犯罪未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的总体原则定义。这一原则定义也适用于盗窃未遂,即盗窃者在实施盗窃时客观上"已经着手",但又"未得逞"是盗窃未遂。盗窃未遂和既逐都是犯罪吗盗窃未遂和既逐都是犯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023-08-09
    131人看过
  •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红宾、李新有犯盗窃罪一案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红宾,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捕前住浚县善堂镇九股路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5月10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9年6月8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新有,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捕前住浚县善堂镇九股路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5月10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9年6月8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刑诉(2009)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红宾、李新有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徐红宾、李新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徐红宾
    2023-06-11
    349人看过
  •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诉李鹏飞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鹏飞,男,1988年1月10日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舞钢市武功乡滚河孙村19号。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3月27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9日由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被告人宋永生,男,1985年1月19日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舞钢市武功乡八家刘村26号。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3月27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9日由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被告人李留成,男,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舞钢市尹集镇大刘庄大古冲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09年3月31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9日由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0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鹏飞、宋永生犯盗窃罪;被告人李留
    2023-06-11
    57人看过
  • 史高峰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一案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高峰,男,1981年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武陟县西陶镇西陶村农民。曾因涉嫌盗窃于2005年9月2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并于当日释放,缓刑考验期自2006年元月31日起至2009年元月30日止;又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10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辩护人侯宝丽,焦作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08)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高峰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晁春东、徐荷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高峰及其辩护人侯宝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期间,温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温县人民检察
    2023-06-11
    395人看过
  • 李东东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东东,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7月16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由林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林州市看守所。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09)第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东东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东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1日下午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东东到本单位(林州市XX邮政支局)职工宿舍找XXX时,XXX不在,便在宿舍里乱翻东西,从简易衣柜里将XXX装在裤兜里的6900多元现金盗窃,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当晚拿出1400元还了卖摩托车的老板XXX的欠款,第二天,又拿出3200元还了XX风味小吃老板XXX的欠款,其余的钱被李东东花完。2009年7月15日下午,李东
    2023-06-11
    487人看过
  • 曹英俊、唐新德盗窃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英俊,绰号“博士”,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祁东县洪桥镇县正中路一巷7号,2003年4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12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被告人唐新德,绰号“阿豹”,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祁东县白鹤铺镇桃红村桃红村民小组,现住祁东县洪桥镇中学后面。2008年10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法定代理人唐公平(唐新德之父),男,195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祁东县洪桥镇中学后面。指定辩护人陈衡秀,祁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祁检刑诉[2
    2023-06-11
    490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盗窃罪和盗窃犯罪一样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15
      盗窃罪和销赃罪是刑法的不同罪名。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刑法第265条扩大了盗窃罪的范围: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话号码或者明知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行为,也属于盗窃罪的范围。“销赃罪”已经最新修改为“
    • 盗窃盗窃罪立案规定的犯罪事实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1-18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各省对盗窃的立案金额有不同的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通常从1000元到3000元开始。
    • 盗窃怎么判刑?盗窃犯罪预备案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13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形。 犯罪预备的行为包括: 1、准备工具:如购买某种物品作为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所使用的工具;改装物品使之符合犯罪需要;租借、盗窃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等情形。 2、制造条件:如调查被害人活动情况;跟踪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地点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诱骗被害人到犯罪场所等。
    • 盗窃未遂一般涉案哪种犯罪
      河北在线咨询 2021-12-05
      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犯罪未遂的定义是:"犯罪已经开始实施,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失败的是犯罪未遂。"这是对犯罪未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的总体原则定义。这一原则定义也适用于盗窃未遂,即盗窃者在实施盗窃时客观上"已经着手",但又"未得逞"是盗窃未遂。
    • 犯了入室盗窃罪了盗窃案值一万处罚金多少?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03
      罚金没有具体的固定数据,由司法机关根据本案整体情况确定。 《刑法》规定的罚金原则: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根据最高法院审理盗窃罪的司法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盗窃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会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