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产品责任普遍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产品责任法发展到了缺陷即责任、无缺陷即无责任的阶段。产品缺陷是产品责任的基础,也是产品责任法的核心。产品责任法的核心在于对“缺陷”的解释和界定,因为缺陷是任何索赔的基础。鉴于这一点,法学家们在解释产品责任法中的缺陷方面比在其他任何问题上都更加努力。①(p27)考虑到各国对产品缺陷的立法,产品缺陷被定义为“不合理的危险”或“未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无论标题是什么,但基本含义相同,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即缺乏合理的安全性。产品缺陷的表现形式有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产品责任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通过充分的警告或一系列的说明,使使用者注意到产品固有的潜在危险或缺陷。警示指示(警告)缺陷的含义和判断因素是指生产者没有以适当的方式向消费者说明产品在使用方法和危害预防方面的注意事项,导致产品发生危险。[1]在产品使用过程中,通过充分的警示或一套说明书,提出了警示指示(警告)缺陷,用户对产品固有的潜在危害或缺陷予以关注是产品责任法的一个重要方面。许多涉及产品责任的索赔都集中在这里。强调警告将继续是严格责任制度的组成部分。设计缺陷问题的一个常见解决方案是警告它。一般来说,警示有两个基本功能:一是告知消费者“危险知情权”。产品中的危险(风险)是消费者决定购买产品时考虑的因素之一。只有当产品的效果大于危险的预防成本和产品的价格时,消费者才会决定购买产品,并在交易中获得净收益;二是让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懂得规避危险,从而保证产品的安全。因此,警示不仅是交易的前提,也是规避设计所带来的额外风险的必要补救措施。它的充分性应该非常严格。
在英美产品责任法中,无警告的过错责任只有在制造商知道或应当知道危险时才存在。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来看,对于无法发现的产品缺陷,追究产品制造商的警示缺陷是荒谬的。因为风险对于制造商来说是未知的,这和风险防御的原因是一样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警示瑕疵类似于严格责任和过失责任。但在严格责任下,我们考虑的是产品本身,而在过错责任下,我们考虑的是厂商的行为。
美国**伟尔工程有限公司诉BDH化工有限公司的案例是一个典型的缺陷警示案例。本案是被告向**威尔提供了一种玻璃安瓿中标明“有害蒸汽”的化学品。供应商不知道这种化学品会与水发生强烈反应。一位科学家在做实验时不小心把一支安瓿掉到了水池里,引起了爆炸,导致这位科学家死亡,并给原告的工厂造成了巨大损失。法院裁定,制造商应承担过失责任,因为他未能就化学剂的危险提供足够的警告,这一点已在相关科学期刊上指出,应当为人所知。法院调查了制造商的侵权行为和合同责任。即使该化学品的危险性仍然不明,根据严格责任条款,被告仍应承担责任。”②(P84)在实际操作中,判断是否存在警示缺陷应考虑以下因素:
(1)警示时间和警示对象
生产者应说明产品进入流通环节时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防范方法,并对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的不合理风险进行警示。因此,警示义务具有连续性,制造商应了解最新科技发展成果。
制造商应向可预测和合理的最终用户提供警告。对于处方药等需要专业服务的产品,警示对象是医生而不是患者。如果厂家对医生、教师等见多识广的中介机构,或美发师等某行业有经验的人员提出警告,可以免除责任。因为医生有责任向患者解释药物的用法和用量,理发师也应该熟悉染发剂是否容易对顾客的皮肤造成伤害。对于非专业产品用户的警告案例是sineV.walker。在这种情况下,一位父亲带领他10岁的孩子用地质锤敲打一块2-3磅重的岩石。一块碎片从锤子里飞了出来,伤了孩子的眼睛。尽管专家作证说“专家不会用这么小的锤子敲打石头”,但法院仍然认为制造商对原告的损害负有责任,因为没有对可预见的滥用行为发出警告。[2]在警示对象方面,也存在向用人单位发出警示的情况。在**诉福特汽车公司案中,被告警告买方拖拉机在特定道路上行驶时有翻车的危险。法院裁定,制造商没有责任对因翻车事故受伤的雇员给予警告。如果:(1)实际使用者在雇主的控制和监督下,(2)实际拥有者将遇到困难或费用过高,就足以警告雇主。”(p93)
(2)预警的内容、方式和强度是否合理,应当以同行业生产者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科学技术知识为基础。警告的内容包括说明和如何避免与产品有关的危险以及如何安全使用产品的说明。在警示内容上,语言要准确,要清晰、明了、通俗、详细。说明和警告之间的区别可能是一个难题。首先,它们有不同的功能。说明旨在向消费者展示如何从产品的使用中获益,而警告旨在警告用户在使用产品时可能遇到的潜在风险。其次,它们是动态的。如果没有详细的说明,潜在的危险更大,警告是不够的。适当谨慎的要求也适用于产品的包装和容器。在澳大利亚的一个案件中,一个酒塞从瓶子里射出,伤了原告的眼睛,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责任。
产品的预警模式必须适当合理,并与产品的潜在风险成正比。也就是说,风险越大,产品的预警方式和位置就越突出、越明显,预警的强度也应与产品的风险相称。一般来说,对于危险,粗体红色字体比普通字体更有效。如果可能的话,重要的警告应该放在产品本身,而不是放在用户手册、标签或其他容易损坏或掉落的地方。产品警示的核心问题不是有无警示,而是警示传达的信息是否足以保证消费者安全使用产品。消费者越来越意识到,很多产品都有一定甚至不可避免的风险。然而,由于缺乏某一产品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大多数消费者往往低估了潜在的风险或缺乏预防危险伤害的方法。因此,仅仅传达某种产品存在潜在风险的警告信息是不够的。例如,关于日本吹风机的警告是:“不要在浴室使用,也不要用湿手以免触电”,而关于国外同一产品的警告是“如果不遵守预防措施,就有可能死亡”。②警示应尽可能告知危险会造成严重后果并传达防范措施。在fce9中内华达州[3]在此案中,51名原告使用商业伸缩梯建造了一个18英尺高的脚手架。当51名原告在脚手架上粉刷建筑物时,梯子断了。被告梯子的生产厂家不仅知道梯子被误用作脚手架的危险情况,而且知道因误用造成危险的可能性。制造商给出的警告是:在延伸梯子时,请在底部形成75度角,以避免垂直使用。每次装载一个人时,不要使梯子过载。法院裁定,制造商没有提供足够的警告,以警告合理可预见的滥用产品。美国巡回上诉法院就产品警告的适当性列出了四项要求:(1)必须能够合理预期提醒消费者注意;(2)必须给出完整和适当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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