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发津国土房管【2014】225号文件关于修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同时废止津国土房管【2007】489号和津国土房管【2008】818号文件。
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也将于2014年11月1日起按照新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承租人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回购及代理转让手续。“该办法“中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回购及代理转让手续变更的内容为:
第十六条:“公有住房承租人在征得配偶、同户籍近亲属同意后,可以申请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
第十七条:“承租人可以通过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房管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公有住房。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公有住房置换、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等业务的,应当征得公有住房产权人同意;
以上规定中需提交材料包括:申请书、申请人户籍薄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经公证的配偶及同户籍近亲属同意置换、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协议书、承租人与配偶不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解读:即公有住房承租人自2014年11月1日起办理公有住房置换、回购或者代理转让手续需提交经公证的配偶及同户籍近亲属同意置换、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协议书。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外)孙子女、(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关于修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管【2007】489号)和《关于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管【2008】818号)同时废止。
解读:自2014年11月1日起办理公有住房置换、回购或者代理转让手续全部交纳置换代理费,废止依据津国土房管【2007】489号文件对符合置换条件(有去向)房屋收取置换代理费的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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