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力度有哪些形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7 10:02:36 123 人看过

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力度的形态有:

其一,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原则上不予保护。

这多发生在公司债权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强行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场合。例如,在公司债权人与公司的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公司与其债权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并应与公司的代理人一起向公司负连带责任。再如,公司与其债权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公司不向其债权人清偿债务时,公司提供的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该抵押合同无效

其二,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给予部分保护。

这主要发生在合同部分无效、公司债权人违反不真正义务、公司债权人与有过失等场合。例如,当无效的原因只是存在于合同的部分内容,且确认合同部分无效时并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据此处理公司与其债权人订立的购销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无效,其余条款只要违反强行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均应有效。再如,在某公司与其债权人订立的刀鱼购销合同中,公司交付的刀鱼质量不合格,债权人拒绝受领,也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致使损失扩大。

其三,法律设置特定的条件和范围,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维护市场秩序。

对此,以公司收购自有股份为例加以说明。对公司取得自有股份,法律不加限制,会妨碍公司资本充实并害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一,如果公司取得全额未缴足的股份,若属无偿取得,在实质上无异于免除未缴股款的义务;纵取得全额缴足的股份,若为有偿取得,则与资本的发还同一效果。

无论何者,均不利于公司债权人。第二,股票价格上涨时,公司尽量收购其股票以图利。在公司已大量收购场合,因恐大量抛售会导致股票价格下跌而不敢大量售出,造成公司的流动资金固定,降低了对公司债权人的支付能力。但是,如果禁止公司取得其股份,也违反经济生活的实际要求。

其四,市场秩序允许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与公司债权人承担风险并存。

例如,公司负债经营已成普遍现象,也是公司充分利用其技术、设备,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的途径之一。但是负债经营的公司如果经营不善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期偿付债务利息和本金甚至破产,将使公司债权人蒙受损失。公司的负债比例越高,债权人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越大。

对债权人的保护条款

赋予债权人抑制公司在即将破产清算前非法处分公司财产的行为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已是被各国立法、判例和学说承认的事实。公司独立人格的基础是公司拥有独立于公司股东个人财产的独立财产,公司以其独立的财产作为公司债权的一般担保,并以其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这样时,债权人仅能根据公司现有的财产获得清偿,即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债权人也不能向股东追偿。所以债权人就要监督公司的行为,以保证公司的责任财产不因公司的不当行为而减少,以使自己的债权能够获得充分的清偿。基于此法律赋予债权人这种权利,能够使债权人的利益获得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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