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算组的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
1.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2.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3.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公司法关于清算组义务的规定。清算组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应当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规定,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从法律本质上看,清算组成员履行的是一种受信义务,因为既然清算组替代了公司原有机关而成为清算中公司的法人机关,清算组成员在执行清算事务时自然应对清算中的公司承担受信义务。
从公司清算组成立并进入清算程序开始,清算组开始掌控公司的各项财产权利,成为公司的受托人,而公司及其股东和外部的债权人则成为信托受益权人。作为受托人,清算组成员应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是指清算组成员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得背叛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如果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有串通他人牟取私利的行为,则是涉的事件之时,效用相对整体社会来说较小。再次这种动机也不是普遍的爱(即在休-谟的眼中,所谓博爱是不存在的,或者说在预设的条件之下,无法将动机归咎于博爱)这就必须了解到休-谟关于人类违反了忠诚义务。存在的客观依据,应从社会现实中的矛盾寻找,不应唯心的认为法源自神的意旨或抽象的自然法,说法是“绝对精神”的外化
勤勉义务是指在清算过程中要尽到理性的普通清算组成员在相同或者近似情况下应当尽到的审慎和注意的义务。公司法规定是为了督促清算组成员忠实履行法定义务,正常发挥公司自治机制的作用,同时保护公司股东和外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清算组的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在清算组成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对公司或者债权人的赔偿责任。该归责原则对于清算组成员而言还是比较宽松的。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通常认为应当依据实际损失原则,受害上形成的手印受多种因素制约,因而所形成的手印变化也是极其复杂的,因此要充分辨认其变化因素,结合现场环境对手印进行分析和还原人应当对损失范围负有举证责任,并应以根据正常清算程序可以获得的清偿金额为限。
二、公司破产清算组未忠实履行清算义务,能向清算组成员追偿吗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清算义务人如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在造成损失范围内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清算义务人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即债权人应当先行要求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在穷尽各种方式后债务人仍未能全额赔偿,且清算义务人未能及时履行成立清算组义务的,可在由此造成的公司财产损失范围内,要求清算义务人予以赔偿。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清算义务人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对于未获清偿的债权,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清偿,亦可直接要求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清算义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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