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什么确认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引起无效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主体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单位不具备招聘资格等。
2.合同内容不合法。指劳动合同有悖法律、法规及善良风俗,或是损害了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如约定制造冰毒、假钞等。内容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3.意思表示不真实。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应该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一方的真实意愿,因而是无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这是指劳动合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也未实际履行主要义务,或者依法或应当事人要求应当鉴证的劳动合同没有鉴证等。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二、劳动合同无效怎么处理
劳动合同无效的处理措施,包括撤销合同、修改合同和赔偿损失三种。
1.撤销合同。
撤销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是国家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应通过撤销合同来消灭依据该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整体被确认无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应按事实劳动关系对待,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的,应得到相应的报酬和补偿。
2.修改合同。
对于修改合同的处理,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某项条款被确认无效,该项条款不得执行;应依法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合法条款应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该合同生效之时。
3.赔偿损失。
因劳动和无效造成对方损失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6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可以要双倍工资吗
认定劳动合同无效不可以要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签订合同支付双倍工资针对的是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签订书面合同而设立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无效并不能否认劳动合同已签订或已成立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
433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勘验或鉴定函
251人看过
-
没证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受理吗
198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主动审查仲裁时效
300人看过
-
劳动合同争议的诉讼或仲裁时效是什么
240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接受未经核实的劳动合同吗
80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裁决是否无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否有效?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2-10裁决书不一定无效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仲裁裁决如果不服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而如果已经向法院起诉的,并不表示原仲裁裁决就已经无效了,只是暂时不生效,要视法院审理情况来确定是否生效:如果向法院起诉的一方向法院撤诉的,则原仲裁裁决生效,当事人应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仲裁裁决执行;如果法院进行了判决的,则仲裁裁决才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无效。
-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之日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1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过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
哪些争议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受理临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06(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福利、工伤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聘用协议发生的争议;(四)因经济性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五)因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六)因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七)依法应当
-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和劳务仲裁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0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是什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09关于劳动仲裁委员的组成人员资格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