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户后放款前房子归最新过户登记的房屋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转让依法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所以当进行了过户登记,房子就属于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的权利人了。
一、不动产权买卖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
1、不动产权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是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内容也不能够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
(1)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合同,属诺成性合同,而产权过户登记只是房屋产权转移的必备要件;
(2)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在前,产权过户登记在后,将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生效要件的观点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3)就登记行为本身的性质看,登记仅起物权公示作用,并没有决定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职能;
(4)将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在实践中将会遇到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权利人申请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表明了权利人的不动产权利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人也能够根据证书记载的内容,及时便捷地掌握自己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有效便捷地开展有关交易,保护和实现自己的不动产合法权益。
二、不动产物权的变更什么时候发生效力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原则。本条则具体明确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登记生效的时间,即“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也即是说,不动产物权登记,自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始告完成。
三、房子不能过户合同会有效吗?
房子不能过户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依法成立的,依然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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