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履行抗辩权概念及其在当代司法实践中的意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0 23:40:07 62 人看过

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证据证明后,先付款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让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以暂停履行,接到中止履行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先解除合同。

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应满足什么要件

1、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在订立合同后,丧失了履行义务的能力。

2、中止履行的适用事由是对方发生下列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先履行一方应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发生了前述情形。

不安履行抗辩权行使后,可能有两种情况:

1、恢复履行,在对方恢复履行能力后或提供了适当担保时,合同应恢复履行。

2、解除合同,在先履行债务一方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后,经过一段合理期限,对方未能恢复履行能力又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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