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票据权利的理论分类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4 11:00:58 58 人看过

1、主票据权利

主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据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主票据权利也就是第一次付款请求权,一般包括:持票人对汇票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本票发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银行保付支票保付人的付款请求权。

2、从票据权利

从票据权利,是指在主票据权利未能实现时,即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或者有其他原因使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的,票据持票人对从债务人所享有的,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从票据权利包括追索权和再追索权。从票据权利以主票据权利的未能实现为其行使的前提条件。

3、辅助票据权利

辅助票据权利,是指与支付票据金额的目的直接有关的权利,一般包括:持票人对参加承兑的参加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对参加付款保证人的付款请求权。辅助票据权利虽然与请求支付票据金额有直接联系,但是,其目的在于维持票据的信用,所以它并不是票据上固有的权利。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了主票据权利与从票据权利,而未规定辅助票据权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7月17日 15: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持票人相关文章
  • 持票人应如何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一、拒绝付款是什么票据?1.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3.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4.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二、支票票据的权利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
    2023-03-31
    359人看过
  • 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的标准认定
    持票人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或追索权,必须以享有票据权利为前提,实践中对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的判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当事人以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这个对价通常是取得价款要交付相应的实物、货物或其他与对价相应的标的物,持票人不得无对价而取得票据,否则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基于这样的规定,不对价取得票据是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我们就有理由判定你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支付对价仅仅是一般原则,是宣示性的规定,这一原则也存在例外,如合法的赠与、继承、交纳税收,是不需要对价的,完全是一种法律规定。税收问题是不是真的没有对价?其实也不是,表面上看,这一环节是没有对价的,但交纳税收后享受了法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实就是国家所给予的相应的对价,只不过不很直接。继承与赠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持票人自己的个人意愿,不支付对价都是可以的。如果继承和赠与还需要对价,恐怕就与继承和赠与的实际表现形式和要达到的目标
    2023-06-14
    403人看过
  • 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支票持有人仍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北京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持有出票人为被告北京某某商行(以下简称**商行)的转帐支票一张,支票金额为9800元,出票日期为2008年1月28日。该支票于2008年1月31日被银行退票,退票原因为清户。后化工公司向**商行索要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商行支付票据款9800元及银行利息,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商行系个人独资企业,李某系其投资人。**商行辩称:对支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商行与化工公司没有业务关系,**商行营业执照已于2004年停止使用,2008年丢失了3张支票,所以清户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对注销**商行银行账户的事实予以确认。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化工公司持有的转账支票记载了确定的金额、出票日期,且有出票人的真实签章,该支票的记载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票据。化工公司作为该支票的权利人,未在支票出票日起6个月内向**商行主张票据权利,已丧
    2023-05-31
    210人看过
  • 持票人的权利有哪些取得方式
    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但是毕竟不能等同于货币,占有票据不等于持有票据,持有票据不等于享有票据,持票人的权利首先与该票据取得的合法性密切相关。持票人只有正当地取得并持有票据、正当地进行票据行为、相关的民事行为,才可享有和行使完整的持票人权利。本文通过对票据的取得和持票人权利的完整、合法及其有效性的分析研究,认为持票人通常须基于以下情形取得持票人权利:(一)、因发行而取得票据为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设立是基于出票人的发票行为,出票人作成票据证券,将其交付给收款人而完成其发票行为时,票据持票人取得票据,其实质是取得了持票人权利。(二)、因背书转让而取得票据的流通性决定了背书转让成为持票人取得其票据权利的重要途径之一。持票人从出票人以外的其他票据合法所有权人手中,经过票据转让的法定形式——背书受让票据,从而取得一系列相应权利。(三)、因清偿而取得被追索的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所进行的支付,称为清偿票据债务
    2023-04-21
    296人看过
  • 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权利的时效期限是多久
    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如果是支票的,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票据承兑的规则有哪些1.对票据承兑人的要求作为票据承兑人在接受承兑后,必须遵循汇票上的付款要求,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不能改变承兑日期,因为汇票上所记载的事项,都是由商品交易双方协商达成,具有法律效力,不可随意变更。而且,在接受承兑后,还须在汇票正面证明。“同意按汇票要求到期支付票款”的字样,注明承兑
    2023-05-31
    158人看过
  • 哪些人虽然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法律规定的原则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以欺诈的手段取得票据。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签发或转让票据。欺诈具有以下构成要件:①欺诈方有欺诈的主观故意。即欺诈方在主观上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而仍然去欺骗对方。②欺诈方有欺诈的行为。即欺诈方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或者有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的行为。③另一方当事人发生受欺诈的结果,并且该结果与欺诈行为有因果关系。以欺诈的手段取得票据,显然违背了被欺诈方的真实意思,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以欺诈手段取得票据的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因偷盗而取得票据。由偷盗而取得票据,是将他人的财产非法地占为己有,违背了票据持票人的真实意思,因此,由偷盗
    2023-06-14
    365人看过
  • 票据追索权的分类
    票据追索权
    在已发生汇票到期时被拒绝付款,或者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等情况时,并不能确定地发生追索权。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包括:1.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2条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而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出具的拒绝证明,是对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一事最直接、最便利的证明方式。为使持票人能够确实获得拒绝证明,票据法特别将出具拒绝证明规定为承兑人或付款人的一项义务,违反该义务时,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2.我国票据法第63条规定,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持票人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其他有关的证明也可以作为拒绝证明。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这种证明主要包括:(1)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2)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2023-06-06
    100人看过
  • 持票人有什么权利
    基于所持票据记载完备,且依法定方式取得,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是完整的,即拥有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辅助请求权。(二)、受抗辩切断原理的保护持票人受票据抗辨切断原理的保护。所谓票据抗辨切断也可称之为“对人抗辨的切断”:“切断”即是指抗辨原因和抗辨效力不能延续,不适用于对抗非直接当事人,只限于直接当事人之间适用。票据抗辨切断原理的核心内容,是将票据抗辨中的对人抗辨限制在当事人之间,不允许特定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抗辨扩大到其他人或者整体的票据关系中去,它产生的意义在于最大程度地保障持票人权利。(三)、兼受票据法、民法之保护持票人权利,是一种集票据权利和票据法上权利和票据基础关系权利为一体的综合性权利,其权利性质兼具票据法上票据债权性质及民法上与票据有关的物权、债权性质,自然受票据法、民法保护,并且各项权利之间既自然一体,又可独立行使。例如,持票人票据权利的丧失可通过行使其票据法上的权利进行补救,丧失票
    2023-05-31
    116人看过
  • 票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有哪些
    票据在法律上的分类为:(一)票据法上的票据和非票据法上的票据根据是否为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为标准,票据可分为票据法上的票据和非票据法上的票据。我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人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泛称的其他票据均为非票据法上的票据,如存单、保险单、提单、汇款单等。(二)汇票、本票、支票我国票据法将其所规定的票据进一步分类为:汇票、本票、支票等三种。1、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第19条)。三方当事人:签发人,称之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2、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第73条)。两方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或者持票人。3、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
    2023-06-06
    50人看过
  • 保证人代位权与一般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区别
    保证人代位权与一般持票人票据权利的不同(1)从票据保证人代位权的取得依据来看,是基于保证人对保证债务的履行,而非基于对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受让,因而,从票据权利的取得类型来说,是原始取得而非继受取得。(2)从票据保证人代位权的取得过程来看,是从票据权利人手中取得票据,而非从被保证人手中取得票据,因而,从票据权利的自身性质来说,是独立的票据权利,而非被保证人原有的票据权利。(3)由于票据保证人代位权的取得,是票据法特别规定的,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当然取得的,并非保证人与票据权利人约定的,因而,也有人称之为法定代位权。
    2023-06-06
    388人看过
  • 丧失票据权利后,持票人能否向票据债务人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
    票据关系与产生票据的基础关系相分离;这是票据法的一般原理。任何一张票据的签发,都有其基础原因,但票据行为构成独立的票据关系,又不同于基础关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规范调整。在一般情况下,持票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了票据权利,并获得票据金额,该票据关系即予解除。但是,如果持票人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丧失了票据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一方面履行了基础关系中的义务,另一方面又没有取得应当取得的票据金额。为了合理地调节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票据法创立了一种特别的制度,这就是利益返还请求权。利益返还请求权,从法律性质上讲,它不是票据权利,而是持票人依其在基础关系中的债权人的身份,要求出票人或承兑人在未承担票据责任的情况下,将所获得的同票据金额相应的利益退还给持票人,例如出票人将货物退还持票人等。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同民法上规定的不当得利制度、损害赔偿制度相平行的一种特定制度。一是,与不当得
    2023-06-04
    243人看过
  • 贴现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权利不予支持的情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因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第五十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银行汇票的相关法律规定1、银行汇票的签发和解付银行汇票的签发和解付,只能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帐银行汇票的解付,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同城的有关银行
    2023-06-14
    317人看过
  • 票据是怎样分类的?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哪几种?
    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票据按照付款时间分类,可以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即期票据是指付款人见票后必须立即付款给持票人,如支票及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远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票据按受款人记载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记名票据和不记名票据。记名票据是指在票据上注明受款人姓名可由受款人以背书方式转让,付款人只能向受款人或其指定的人付款的票据。不记名票据是指票面上不记载受款人姓名,可不经背书而直接以交付票据为转让,付款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2023-06-06
    54人看过
  • 票据抗辩权限制的理论
    对票据抗辩规定一定的限制,是各国票据法上的一项通例,但依据的理论不尽相同。第一种观点为所有权取得说,即认为票据行为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单独行为。各持票人分别为原始取得相应的票据权利,故持票人无承受前手权利瑕疵的余地。第二种观点政策说,即认为票据权利虽与原因债权各自独立发生,但应与普通指名债权一样,受让人应当随前手权利的瑕疵,也就是说,原则上票据债务人所能对抗让与人的事由都能对抗受让人,故票据法上设定票据抗辩的限制制度只能是基于政策上的原因。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票据行为各自独立,但票据权利都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通过背书受让票据应当属于继受取得,此时,持票人完全有可能继受前手的抗辩事由,故此种观点站不住脚;第二种观点主张用政策来解释票据抗辩限制制度更缺乏理论依据。票据抗辩权的限制实质是由票据抗辩权的特征所决定的,而票据抗辩的特征又是由票据债权的特征所决定的。即由票据债权的流通性特征决
    2023-06-06
    491人看过
换一批
#票据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持票人
    词条

    持票人又称票据权利人,是指持有票据,可依法向票据义务人主张票据权利即要求对方付款的人,包括拥有票据的收款人和从转让人手中取得票据的受让人。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更多>

    #持票人
    相关咨询
    • 合法持票人作为票据上的权利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分类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15
      合法持票人作为票据上的权利人,当然享有票据权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票据权利作不同的分类: (一)依据票据法理论分类票据权利可分为主票据权利、从票据权利和辅助票据权利。 1、主票据权利主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据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主票据权利也就是第一次付款请求权,一般包括:持票人对汇票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本票发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银行保付支票保付
    • 票据权利人和被持票人的区别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15
      主体是指在票据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责任的人,也称为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即票据当事人,如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持票人等都是票据当事人。在票据当事人中,在票据上签名在前的称前手,签名在后的称后手,签名相邻的两当事人称直接前后手。在票据当事人中,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是票据权利人,或称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的人是票据义务人,也称票据债务人。
    • 在票据关系中,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什么是抗辩权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06
      在票据关系中,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是持票人的权利。而票据抗辩,则是票据债务人的权利。所谓“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依据一定的合法理由而对抗票据持有人,拒绝履行票据责任的权利。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两种抗辩。(1)“对物抗辩”,又称“绝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所有的票据持有人。此种抗辩的事由,是指票据自身发生缺陷或票据行为发生缺陷。比如:票据上缺少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或者背书
    • 票据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权利时,如何确定其取得的票据权利?
      西藏在线咨询 2024-11-24
      在各种金融工具中,票据尤为引人注目。在票据的流转过程中,背书连续性问题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也确保了票据权益的顺利实现。背书连续性指的是在票据转让环节中,转让人所作出的背书应毫无间断地延续至前一手背书,期间不得出现断裂或停滞。否则,受让人将失去获得票据权益的机会。为了保障票据的信用度和流畅周转,每一位持票人都应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以确保所有持票人最终能够顺利行使其票据权益。 作为背书人,
    •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持票人向什么的请求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15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