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6:59:59 344 人看过

各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局、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森工总局劳动安全监察处、规划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加强我省建设项目(不包括民用建筑、市政道路、一般桥梁等项目,下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现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实行分级管理。建设单位总投资500万元(500)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管理;总投资500万元--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管理;总投资5000万元(5000)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国家或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生产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须经国家或省安全预评价审查中心审查,并报国家或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三、建设项目(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建设项目(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出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审查备案文件和对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主要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申请工程总体竣工验收时,应当出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进行单项验收的审查意见。

五、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规划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加强对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和管理。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三同时"备案审查和验收程序的建设项目(工程),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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