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伪造是票据瑕疵的一种。票据瑕疵,是指影响票据效力的行为,即由于票据当事人或其他人进行了这些行为,致使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受到影响。而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为票据行为的行为。广义的票据伪造指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具体包括出票行为的伪造,背书行为的伪造,承兑行为的伪造,保证行为的伪造等。狭义的票据伪造仅指假冒出票人的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也称出票伪造。
从上述对票据伪造的定义理解,我们可以归纳出票据伪造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人为伪造行为
行为人人为伪造行为当然是票据伪造行为的首要要件。伪造行为本身是非法的,自然不是一种票据行为。票据伪造行为是假冒他人名义伪造行为,如果是受人之托而在票据上签章,则是合法的票据代理行为。我国《票据法》第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故如果没有代理权而在票据上签章,又表面是代理关系的,属于无权代理,而不算作是票据伪造行为。假冒他人,只要签章人不是伪造人自己的,无论被假冒的他人是否存在,均不影响伪造行为的构成。
(二)行为人以骗取钱财为目的。
伪造票据的行为是一种直接故意的违法行为,其行为的目的就是获取金钱。因票据是一种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的完全有价证券,谁持有票据,谁就可以拥有票面金额的金钱。故行为人伪造票据的目的就是凭此不法行为取得钱财,要么他可以从付款人那里获取金钱,要么他可以将票据转让骗取财物。
(三)行为人将伪造票据转手
伪造票据行为发生在出票、背书、承兑或保证等各行为中,而这些行为都包括了转手这一过程。伪造的票据不转手,就达不到伪造票据的目的。只有伪造之行为,只是形成了损害他人利益的危险性、可能性,还不足以构成伪造票据的行为。票据的转手是实现行为人非法目的的途径,伪造票据的构成要件需要有损害事实产生,行为人非法目的的实现即以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因此,伪造票据行为首先是假冒他人名义记载之行为,其次是将伪造之票据转手交付于他人。
票据伪造是指假借他人名义出票或假借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在伪造票据情形中,被伪造人由于未在票据上亲自签章,因此不负票据责任。基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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