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串通投标罪的行为特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20:04:47 234 人看过

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投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是招标人的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处以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本罪属于共同犯罪,构成本罪的投标人或者招标人均为共同犯罪的实施者。行为人可分为主犯和从犯,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胁迫从犯。

串通投标罪的行为表现

1、一个0投标者与招标组织者串通。这是招标活动中常见的一种现象。在招标活动中,招标方或其个别人员,与某一投标者相互勾结,采用透露标底等非法手段;或让该企业以低价中标,再通过调整合同价款,增加变更、签证等方式,使其获利。这种方式的危害是十分巨大的。中标后,承包者不是千方百计干好工程,而是把心思放在偷工减料等歪门邪道上,致使有的工程建成之日就是大修之日,甚至是倒塌之日。

2、投标者相互串通,损害招标者利益。为避免在招标中泄露标底等行为,有些地方采用无标底招标或复合标底招标。这种做法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给投标者串通招标提供了可乘之机。几个投标者串通一气,统一口径提高投标价格。这样,无论谁中标,几家都可以平分提高部分的差价,获取不义之财。

3、在邀请招标活动中,暗定一家,其他人陪标.招标投标法颁布后,议标被取消,但邀请招标又为某些招标者串通招标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招标者已暗定一家承包者甲,但又不敢违反法律规定不招标,就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邀请另两家实力和水平都远不如甲的承包者,或者直接由甲安排两家承包者陪标,使甲在评标中脱颖而出,中取标的。

4、招投标双方串通,在制定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确定评标人员等环节,制定倾向于特定投标者,排挤其他投标者的条件,增加特定投标人中标的可能性。

5、串通投标还有一种特殊的行为方式,即特定投标人既不与其他投标者相勾结,也不与招标者串通,而是通过其他途径找到该招标项目所在地区的行政长官或招标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利用行政干预的手段,迫使招标单位确定该特定投标人中标。这种串通行为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地方保护或部门(行业)保护。这种串通的隐蔽性很强,而对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秩序冲击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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