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税的适用范围如下:
1、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以及经省级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
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
进出口退税政策如下:
1、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不征增值税,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2、出口免税不退税。出口不退税是指适用这个政策的出口货物因在前一道生产、销售环节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因此,出口时该货物的价格中本身就不含税,也无须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对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的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环节,照常征税,也不退还出口前其所负担的税款。
以下出口货物可以退税:
1、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按照现行规定,目前的出口退税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
2、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3、其他可以退税的出口货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还关税的,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税。
免抵退税的具体计算方法
免抵退税的具体计算方法为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乘以出口货物退税率减去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对此我们应该着重理解以下几个方面:
1、当期免抵退税额,按照免抵退政策计算的当期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可以理解为按企业当期出口额以所适用的名义退税率计算的名义退税额;
2、出口零税率,实际上,中国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实行出口环节增值税零税率,对于增值税来说销售环节零税率的实质含义是本环节应纳税额为负数;
3、退税率,增值税的征税原理决定了在每一个流转环节只对本环节的增值额按适用税率征税,但理论上的增值额在实践中是难以认定的,所以采用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后为应纳税额的实用征收办法,但因为企业的生产流通环节是一个连续的但不是一一对应的过程,本期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燃料、动力并不一定在当期消耗,当期所实际消耗的这些东西所包含的进项税也未必同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相吻合;
4、退税率的调整,基于前述原因,退税率的调整实际上更多地是在体现国家的财政和产业政策,而不是体现出口产品实际所包含的进项税额的变化;
5、抵顶制,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的销售都是既有出口,又有内销,所以当期出口产品所实际消耗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实际难以准确辨析,税收实践就采用了人为确定退税率,并且首先以计算出来的当期免抵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的处理简易处理,实际是简化了增值税征纳环节的征税、退税过程;
6、期末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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