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税计税耕地面积有关问题的意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1:35:59 319 人看过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全省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贵州省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有关规定及精神,结合我省农村集体耕地使用权承包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农业税计税耕地面积的清查、核实和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耕地面积?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农业税计税耕地是确定农业收入和征收农业税的基本要素之一。因此,各地必须加强对计税耕地面积的清查、核实。在我省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确定农业税计税耕地面积的原则是以农户第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为依据。在核定时,要根据以下增减变化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一)在清查、核实计税耕地面积时,必须坚持以第二轮土地承包的耕地面积为依据,不得重新丈量,更不准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计税耕地面积的调整,以1998年上报省农业厅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为基础进行调整。?

(二)国家基本建设已征(占)用的计税耕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占)用的,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被征(占)用面积核减计税耕地面积。?

(三)新开垦已到计税期的耕地和因二轮承包不完善而未纳入承包合同的农村集体耕地应计入农业税计税耕地面积。?

(四)自留地按照国税函(1999)388号文件关于“按照农民实际承包耕种的土地面积(含自留地)征收农业税”的规定执行。?

(五)对农村集体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集体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建设占用的耕地,已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手续的,据实核减农业税计税面积;对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手续不完备,但事实上已经占用计税耕地的,在依法补办手续后,据实核减农业税计税面积。1999年1月1日以前,未批先用的农村建设用地,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1999年1月1日以后,未批先用的农村建设用地,按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农业税收征管部门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占地,属农业税计税耕地的据实核减。?

(六)对因灾损毁无法复耕的计税耕地,通过村民组群众大会讨论,村委会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复核,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税收征管部门核准,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据实核减农业税计税耕地面积。?

(七)退耕还林还草的计税耕地,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的规定,即“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食达到常年产量的,国家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补助粮食标准未达到常年产量的,相应调减农业税,合理减少扣除数量”,“退耕地的农业税只能从补助粮中扣除。在停止粮食补助的年度,同时停止扣除农业税”办理。自发性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面积,此次税改不予核减。?

(八)国家批准的在建工程项目,按照工程进度实际占地情况,逐年核减计税耕地面积。?

(九)通过县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实施移民整体搬迁,原有承包耕地已无法耕种的应予核减。?

(十)撂荒计税耕地面积一律不得核减。?

(十一)通过坡改梯治理增加的耕地,不计入计税耕地面积。农业税计税耕地的清查、核实和汇总工作,由乡级税改办组织国土资源管理和财政等部门采取逐户清查、核实、造册登记,并逐级审核、汇总和上报。?

二、农业税计税耕地面积核定程序和审批?

(一)核定程序。?

1?已依法办理征(占)用计税耕地手续的,由各级税改办据实核减。?

2?未办理征(占)用计税耕地手续或手续不完善的,由农户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被占的原因、时间、地点和面积),通过村民组大会讨论,并张榜公布后,由村委会提出意见送乡(镇)税改办;乡(镇)税改办组织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审查、核实后上报县税改办;县税改办会同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审查、核实、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按权限审批。批准后的结果,应再次向农户张榜公布。?

3?各县税改办根据各类征(占)计税耕地的原始凭证,造册汇总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各类征(占)地的总数。?

(二)测算标准。?

1.以县为单位上报调整的计税耕地面积,一律以习惯亩为单位,并附相应的丈量亩面积和以县为单位的综合折算系数。?

2.丈量亩与习惯亩的面积折算系数,依据1999年度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详查变更数和统计部门的耕地年报数,并参考农业税收征管部门的年度决算数,综合测算制定。?

3.经批准后调整的计税耕地面积落实到农户时,一律以习惯亩进行调整。?

(三)审批权限。?

1.以县为单位,计税耕地核减汇总数在5000亩(丈量亩)及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调整,报市(州、地)和省的税改办、国土资源管理、农业行政管理、财政(农业税收征管)、统计等部门备案。?

2.以县为单位,计税耕地核减汇总数在5001一15000亩(丈量亩)的,由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批准调整,并报省税改办、国土资源管理、农业行政管理、财政(农业税收征管)、统计等部门备案。?

3.以县为单位,计税耕地核减汇总数在15000亩(丈量亩)以上的,经市(州、地)税改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税改办,由省税改办会同国土资源管理、农业行政管理、财政(农业税收征管)、统计等部门进行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

4.各地上报省备案或批准的农业税计税耕地面积与税改实施方案一同上报。?

三、切实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及其后续工作?

(一)已完成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要切实加强对土地变化情况的适时监控、调查,做好承包合同鉴证、变更等工作。?

(二)未完成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步伐,原则上2002年6月10日前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并将承包证书发放到农户,建立完善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档案。?

四、加强计税耕地的动态管理?

(一)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的要求,坚持延长耕地承包期50年不变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承包地使用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

(二)农业税收征管部门对计税耕地的变化情况要及时掌握,认真核实,做到以纳税户为单位对计税耕地实行动态管理,对新增的和经批准核减的计税耕地要及时调整,防止出现新的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的现象。?

(三)各级农业、国土资源、统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财政(农业税收征管)部门,建立健全计税耕地的档案管理,对计税耕地要进行年度性的登记、归档、汇总管理等工作。?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农业税计税耕地面积的清查、核实和审批工作,是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中关键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各级财政(农业税收征管)、国土资源管理、农业行政管理和统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狠抓落实,切实搞好这项工作。各级税改工作指导督查组要把核减计税耕地面积落实到户的工作作为重要的督查内容,省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核减的计税耕地面积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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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根据财政部2015年3月30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
    • 关于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
      江苏在线咨询 2021-12-22
      不同地方自2019年9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同时实施。根据《决定》,耕地占用税将实施新的适用税标准,其中占用耕地适用税分为50、45、35、25元/平方米,占用非耕地适用税按占用耕地适用税标准60%执行。新税额标准实施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的平均水平为原来的38、55元/平方米降至30元.92元/平方米(《耕地占用税法》规定,我省耕地占用税平均水平不得低于30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