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并不是本人提出离婚的这种想法以后就不能索要赔偿了,也并非谁提出来离婚谁就要对另一方进行赔偿,很多人都并没有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清晰的认识。另外,在被告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可原告本人并没有在诉讼请求当中提出要求对方进行赔偿的,法院不会无缘无故的作出任何的判决。
离婚诉讼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
一方要求离婚,一方坚决不同意,法院判离还不离呢法院判决是否离婚的标准说起来很简单,就是看是否构成感情破裂。
但是,在实践中怎么认定是否构成感情破裂就复杂了。感情破裂是一个抽象的说法。经常有一方坚决地在法庭上说感情绝对破裂了!但法院最终还是不判决离婚。因为感情破裂与否,不是一方说了算的,法官得根据一些客观情况来综合判断。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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