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诉讼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4 18:11:11 108 人看过

1、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

2、对房屋设施或户型结构进行单方变更的行为。

3、楼盘商业广告的夸大或虚假宣传行为。

4、交付房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法定标准的行为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是指因商品房预售合同条款自身的缺陷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合同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等而产生的纠纷。

一、汽车贷款合同怎么解除

(一)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主要债务即次要债务的对称,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至关重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催告程序而直接单方解除合同。比如季节性、时效性强的标的物迟延交货,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商品房退房的情况都有哪些

出现下列情况可以退房:

1.迟延交付房屋超过约定期限。

2.开发商缺少有效证件与批文,导致合同无效。

3.开发商没经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

4.拿不到产权证。

5.无法得到贷款。

6.实测房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

7.房屋质量不合格。

8.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

10.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11.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相关尺寸超过约定的误差范围。

1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目的。

三、购买预售的商品房有什么风险

(一)商品房预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具有欺诈性。

开发商往往夸大其辞,将在建房屋描绘成世外桃源,以吸引更多消费者与之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当房屋竣工后,经常会出现实际交付的房屋质量、面积、环境、设施与原介绍的文字材料、广告宣传相去甚远的情况,这时购房者往往已支付了房价款,变得非常被动和无能为力了。

(二)交易标的不确定,购房者风险大。

在商品房预售中,因在建工程的建设工期长,交易标的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因而买期房的面临的风险比一般买现房的大得多。例如开发商预收了购房者房款后,由于各种原因,致使所建项目不能继续进行,甚至停工,给购房人造成巨大损失。有时购房人在交付了首期房价款后,个别开发商会以种种借口提出后期的房价款要涨价,甚至要求已经付过首期房价款的要重新加价等,使购房人无所适从。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猫腻多。

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只取得一种期待权,并未真正获得房屋所有权,因而常见开发商将一房多售,或将已售出的房屋再行抵押等合同欺诈行为。

开发商开发商常利用事先拟定好的补充协议和合同附件损害购房人利益,在补充协议和合同附件中约定不公平、不平等条款以免除其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排除或限制购房者主要权利等等,加之购房人法律知识欠缺,很少有能力对签约进行讨价还价,不可避免地损害到自身利益。

(四)利用购房人信息有限预售产权上有瑕疵的商品房。

例如开发商将企业自管房屋以低于市场价向社会公开发售,购房者最终只能得到部分产权房屋。某些乡村或郊区单位擅自将集体土地进行开发,或有些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乡、村合作,由乡、村出土地,开发公司出资建造商品房向社会公开发售。购房者最终得到的“产权证书”往往是村民荣誉证或乡里自制的房屋产权证书。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6日 13: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品房预售相关文章
  • 商品房合同"变脸"分预售和现房合同避免纠纷
    亮点一分预售和现房避免纠纷新版合同分为两个版本,即《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分别针对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的现房买卖。【解读】以往购房者和开发商常因为商品房预售时的承诺与最终交房时的标准不一致而产生纠纷。新版合同可以避免纠纷,为消费者维权增加凭据。亮点二更注重买受人权益保障新版合同更加注重买房人权益的保障,细化了业主对建筑物专有和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还对小区内车位、车库、会所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标准等问题,引导买卖双方自行约定。增加了房屋交付前买受人查验房屋环节,明确出卖人的保修责任和最低保修期限,在预售合同中新增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条款,明确出卖人应将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有效防范交易风险。【解读】便于购房者更好地了解房屋相关情况,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引发纠纷。亮点三引入惩罚性赔偿金等内容新版合同
    2023-06-10
    362人看过
  • 商品房预售合同常见纠纷有哪些,签预售合同需注意什么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常见纠纷有哪些1、虚假要约预售人根本无房可售或者所售之房有权利上的瑕疵,通过虚假宣传,引诱预购人上当。预购人如果与其签订合同,则必然遭受损失。2、随意免除责任预售人直接在预售合同中写入某些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如在预售合同中将测绘单位成果滞后造成的逾期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免除了自己的责任。3、任意变更、解除合同订立或解除预售合同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前提下进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而有些预售人在预售合同中写入预售方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的条款,加重预购人责任,单方扩大了预售人的权利,剥夺了预购人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侵害了预购人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4、限制预购人权利如有些预售合同中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预购人将所购房屋另转卖给他人,应当支付经济赔偿;若预购人中途无任何正当理由终止协议,视为预购人违约,预购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此类条款利
    2023-03-17
    441人看过
  • 商品房预售纠纷要如何举证
    商品房预售纠纷要如何举证?(一)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二)证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成立及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普通适用于各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1、商品房买卖合同;2、商品房销售许可证;3、购房方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购房方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还应提供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分期支付按揭款的清单等;4、房屋竣工验收情况的证明;5、房屋交接时间的证明。(三)当事人针对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交仅适用于某类案件的证据第一,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方要求解除合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1、购房方受到损失的证据;2、售房方以
    2023-04-19
    332人看过
  • 某区房产经营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诉夏某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青浦区房产经营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城中西路91号。法定代表人张小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波、郑万华,上海青浦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永康,男,194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城东新村商31号104室。委托代理人张美娟,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青浦区房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青浦房产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5)青民一(民)初字第1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查明:1999年5月20日,夏永康因向青浦房产公司(原名称为青浦县房产经营公司,2000年10月30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为现名称)购买房屋而向青浦房产公司支付了房款125,41
    2023-04-22
    395人看过
  • 某建筑安装总公司诉包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法库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吉祥街。法定代表人:代申,经理。委托代理人:郎洪奎,辽宁兴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包一凡,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址:康平县康平镇。委托代理人:张艳芬,辽宁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市法库建筑安装总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因与上诉人包一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法库县人民法院(2002)法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白云良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曹桂岩、高子丁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安装公司委托代理人郎洪奎,上诉人包一凡委托代理人张艳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包一凡与安装公司于1999年8月26日签订了团结街B2小区商业门市出售协议书。约定安装公司将团结街B2小区综合楼一、二层门市第2号、第3号、面积120.7平
    2023-04-22
    316人看过
  • 买卖商品房纠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公司
    2005年5月至2006年4月前后,我们有十多位消费者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某地的商品房。在商品房的购买过程中,我们看过现房并查看了开发商出售商品房所具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五证原件,然后根据房屋的售价,一部分消费者交了全额款、一部分消费者分期交了部分款。开发商的交房期限分别为05年9月、06年6月和06年x月,但至今都没有竣工交接验收。为此业主们纷纷到开发商处询问,结果发现开发商有许多经济债务,使得该商品房在整个销售过程中,出现了多次被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解封又查封的问题。但我们作为消费者在看房及签定买卖合同过程中,均未看到有关被查封的标识、告示。直到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业主们纷纷到公司追问交房期限时才了解到这一情况。当业主们到房产局了解合同备案情况时又得知:我们这十几户购房者,不但购买合同没能备案,而且房子乃在被查封中。对于此案件,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关
    2023-04-22
    283人看过
  • 付江瑞与金建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农机路7号。法定代表人肖-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芬,女,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路16号院1栋2门242号。委托代理人陈*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瑞,女,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西里小区7号楼682号。委托代理人常贵昌(付*瑞之夫),1965年2月29日出生,北京市**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西里小区7号楼682号。委托代理人王-俭,北京市**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16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
    2023-06-12
    161人看过
  • 许大荣华林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审判程序】:二审【案件分类】:民事【公布号】:【裁判文书字号】:(200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30号【裁判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裁判时间】:二00三年十月十日【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全文】: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许*荣,男,汉族,1951年4月16日出生,住汕头市东方巷竹园后三横八号。委托代理人:江*周、胡-天,广东凡立三联律师**所汕头分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汕头市**厂房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地址:澄海市新溪镇金叶岛国际花园海天阁二楼。法定代表人:梁*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才,**丰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荣、**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汕中法房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3月5日,许*荣认可了**公司提供的
    2023-06-12
    234人看过
  • 民事诉讼举证指引之十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二、证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成立及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普遍适用于各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1、房地产买卖合同;2、房地产销售许可证;3、购房方支付房款的收据、付清楼款证明或发票。购房方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还应提供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分期支付按揭款的清单等;4、房屋竣工验收情况的证明;5、房屋交接时间的证明、如入伙通知书、入伙交接单。三、当事人还应针对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交仅适用于某类案件的证据(一)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方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案件1、购房方受
    2023-04-05
    287人看过
  • 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的法律纠纷
    由于我国商品房预售市场还不是很完善,有关法律规范还不够完整,各个地方的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未能充分发挥,导致许多地方还处于比较混乱的阶段,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昧良心的故意损害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的交易不公平,大部分的风险是由消费者承担的,最后容易出现购房者被迫接受房屋或者无处维权的地步。商品房预售的面积和价格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房屋面积与实际的交付的房屋实测面积有出入的情况,预售商品房从动工到竣工、验收,这期间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可能会导致购房人所购置的预售商品房的面积有所变化,由此也会导致价格的变化。同样,由于买期房交房日期较长,期间房地产价格的变动是必然的,而开发商从交房前到交房这段期间可能会以各种理由将房地产价格提高,这样就会导致价格方面的纠纷,或者还有其他原因导致价格或者面积产生更多纠纷,这些都是在预售商品房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和法律纠纷。一、
    2023-06-20
    335人看过
  • 预售商品房会有哪些产权纠纷
    在商品房预售的时候,房屋的购买者需要注意房屋的产权问题,了解商品房预售怎么确保产权明确,这样才能避免商品房预售的产权纠纷。下文为您详细介绍。预售商品房产权纠纷有哪些1、部分产权。某些企业因效益不好,将企业自管房屋(如集资建房)以低于市场价向社会公开发售,购房者最终得到的是部分产权房屋。2、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经营的商品房。某些乡村或郊区单位擅自将集体土地进行开发,或有些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乡、村合作,由乡、村出土地,开发公司出资建造商品房向社会公开发售。购房者最终得到的产权证书往往是村民荣誉证或乡里自制的房屋产权证书。3、联建的商品房。联建是一方提供土地,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联合开发建设商品房。提供土地的一方大多数是通过国家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该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只能自用,不得上市出售。因联建房屋未向国家缴纳地价款,最终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4、改建房屋。某些企业或单位,将自有的办公楼进
    2023-06-05
    63人看过
  • 如何处理预售商品房价格纠纷
    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开发是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主要体现在商品房的价格涨落上。一旦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合同后,就要承担房价或涨或落的风险,应该由某方当事人承担的风险损失,不能转嫁给他方。具体说,房价不因市场涨跌波动,而将风险转移给对方。如有的房地产公司未考虑到市场材料价格上涨情况,致使房屋在建设中开发成本加大,后即以此为由要求变更合同价格,将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转嫁给购房人,对此一般不予以支持。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价格实行国家指导下的市场调节价格。预售方与预购方根据房屋结构、朝向、层次、质量、所处地段、经济效益以及房地产市场行情对房价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对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房价,应当予以保护。其次,合同双方在约定了预售商品房价格的同时又约定预售商品房价格以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定价格为准,一方要求按核定价格变更预售商品房价格的应予准许。如果当事人对价格在合同约定中不明确或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
    2023-05-01
    443人看过
  • 上海商品房合同纠纷:无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有效吗?
    购房者曾先生2005年5月28日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28万元,由于房子还在施工中,他与开发商签订了预售商品房协议书,在协议书中约定:“开发公司保证房屋于2005年9月竣工,且在2006年3月底前办妥房产证。”签了合同后曾先生按约交了首付款。2005年9月中旬,该房屋竣工并正式交付曾先生居住,但直到2006年5月底,开发公司也没有通知曾先生办理产权证。事后曾先生经查询得知,该开发公司隐瞒了其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而预售商品房,以致现在因缺乏相关材料而根本不能办理房产证。得知真相后,曾先生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其所交房款及入住费29.25万元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后经法院调查查明,当原告曾先生起诉时,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仍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在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时,购房者能主张合同无效吗?房
    2023-06-10
    413人看过
  •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怎么算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是3年。《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违法处理,当事人有权依照《商品房预售合同》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而此种诉讼权利是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重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p>(合同编号:)</p><p>合同双方当事人:</p><p>甲方(卖方)__________</p><p>注册地址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p>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
    2023-08-04
    110人看过
换一批
#商品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的前提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且房屋已经完成了基础建设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具备了预售的基本条件。 在商品房... 更多>

    #商品房预售
    相关咨询
    • 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1-07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 商品房预售特征与预售合同(a)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26
      预售特征(1)房屋预售是一种附加期限的交易行为。即商品房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期限,并把这个期限的到来作为房屋买卖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效力的根据。(2)房屋预售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由于商品房的预售不同于房屋的实质性买卖,真正的房屋交接尚未形成。国家因此加强了对商品房预售市场的规范。我国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资格及程序作了规定,而且还要求在预售合同签订后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商品房预售合同有哪些变更方法商品房预售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5-06
      商品房预售合同变更方案 (一)受理、审查提交材料: 1、因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房屋转移的,受让方可以单方办理预售合同变更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合同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复印件); (3)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原件)。 2、因继承、遗赠发生房屋买受人变更的,由继承人
    •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什么?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预售价款是否为合同原则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2-11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于多数情况下是分期支付房屋的价款,这种作法类似于分期付款买卖,
    • 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的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25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是指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他人的行为。这种转让只变更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发生变化,由商品房预购人将原预售合同的债权或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设立新的民事法律关系。预售合同转让属于房地产的二手交易,即通常所称的三级市场。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