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公众意见权,保障主人翁地位
1、《国有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2、这里明确规定了被征收人有公众意见权。不要小看这项权利,对于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关系着后期总的补偿数额的协商谈判。且你可要求对提出的公众意见记录在案,这也将会是后期维权的有力依据,是实现主人翁地位的有力佐证。
3、但在现实拆迁中,很多被拆迁户往往忽视了这一权利,导致后来说补偿方案不合理的时候,于法无据,本应有理却变得无理了;还有就是行政单位往往会在这一环节做得很模糊,被拆迁人因为法律意识的欠缺,甚至都不知道有这么一项权利。如果有这样的情况,这可作为后期维权的一个切入点,但得有证据证明。
二、行使听证权,保证公平合法征收
1、《国有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2、该条规定的被拆迁人的听证权。听证权与公众意见权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征收补偿方案会根据听证会上的听证意见作出修改,对整个征收拆迁有质的影响,能让征收拆迁工作进一步趋于公平公正,更大程度上符合被征收人的意见。而公众参与权仅是发表自己的意见,仅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所以,对于听证权的行使,是必不可少的。
3、那如何行使听证权利呢?给出两点建议:(1)正确提出听证申请。即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正确的机关,以书面等形式提出;(2)充分行使程序权利。这里面涉及一些程序事项审查,这能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保证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行政作为
1、《国有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做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这是要求保证被征收拆迁人的知情权。知情权最重要的意义在于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作为,保证其合法行使权利。而知情权的行使贯穿拆迁始终,意思是被征收拆迁人要保证自己能知晓征收拆迁工作的最新动向和决定等,在有迷惑和不懂的地方,可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和释义。如若不符合常规或者不符合政策,相关利害关系人都可寻求相应的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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