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点证人开庭时可以不出面。污点证人是西方的概念,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公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的犯罪事实。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与一般证人的区别在于,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不是清白的人,其行为已具有刑法上犯罪的构成要件。污点证人在中国大陆是指具有犯罪污点且知道案件情况,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溯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质证其他重要发罪人犯罪事实的人。污点证人一般为非主犯或非主要分子,其罪行较轻。污点证人作为证人的一种,可以使用证人的保护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刑法中都有涉及证人保护的法律条款,因此,污点证人的真实姓名、身份、地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确有必要保密的,可以不在庭审中公开,也可以做适当技术处理后再入卷宗。在法律作证过程中,可不直接出庭,采用视频作证系统,并对污点证人的图像和声音进行技术处理。
一、刑事程序法方面的完善
我国大陆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追究没有规定专门的诉讼规则,需要确立更有利于检控的诉讼规则。
1、在证明责任方面,效仿澳门《有组织犯罪法》的有关规定,对黑社会犯罪通过法律推定,确立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明确规定某些事实(如参加黑社会集会、参加黑社会举行的仪式等)可作为对黑社会分子的推定,而黑社会分子互相使用或被称为某些头衔或代号(如大哥、老大等),可以作为对其充当领导职责的推定,这种法律上的推定必须有被推定者的反证才能被推翻。
2、在证据规则方面,一方面加强证人证言的效力,如果有理由相信被害人、证人因害怕黑社会报复而不愿出庭作证,可以采用事先录音、笔录等形式作证,之后在法庭上宣读。另一方面扩大证据收集手段,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经验表明,利用电子监控、控制下交付等秘密侦查手段搜集证据,是有效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措施之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多是职业犯罪,具有较强的自我应变及预防能力,有着较丰富的反侦查经验和措施。因此可以授权侦查机关利用秘密调查手段进行,当然,秘密侦查所获得的证据只有事后经司法当局批准方能生效。
3、在证人制度方面,首先,借鉴香港《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的规定,在对严重有组织犯罪的刑事诉讼中,以立法来规范证人的作证行为。法律赋予有关机关强权,使证人作证真正成为义务。其次,由公安机关自始至终承担证人的保护工作。再次,对无论是污点证人或是卧底证人还是普通证人的资料一律采取严格的保密制度。最后,对污点证人,澳门法律规定了从轻处罚和特殊的再审制度,在大陆可以规定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确立诉讼行为不公开的制度;对特定罪犯采取羁押措施,切断其与外界的联系;对嫌疑犯的财产进行扣押以防其利用所拥有的财物大肆活动以及建立专门的特警反黑防爆机构。这些都是澳门反黑刑事程序法中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二、贩毒的刑事证据有哪些
简单地说,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下列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书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
“被害人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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