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证期间的抗辩权有几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7 11:32:27 191 人看过

保证期间的抗辩权有以下四种:

1、先诉抗辩权

2、主合同无效抗辩权。

3、撤消抗辩权。

4、时效抗辩权。

一、连带责任和一般担保责任的区别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对债务人采取诉讼或者仲裁措施并就其财产强制执行之前,保证人有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除此之外,二者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点也存在差异: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时起算;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起算。

二、保证债务应注意哪些问题

保证债务时需注意的问题有:

1.个人承担保证责任,需以个人全部财产对外履行责任;

2.连带保证的责任要比一般保证大。两者最大的区别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3.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超出诉讼时效还可以起诉吗

超出诉讼时效是否还可以起诉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诉讼时效抗辩权,债权有时效已过的事实,义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权利请求权受阻,义务免于履行。债权对权利人没有影响,债权仍然是完全债权。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诉讼时效抗辩权是私权,是否行使属于抗辩权人自由行为的范畴,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当解释诉讼时效,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3、诉讼时效抗辩权对人的效力是相对的。诉讼时效届满后,以义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为前提,不必产生权利人请求权阻止的后果。在义务人众多的情况下,其中一人是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效力,或者其中一人放弃时效利益,对他人没有影响,即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只有相对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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