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庆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9 08:35:48 175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土地来源合法;2)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或其他政策性文件规定;3)土地界线、权属清楚无争议。

二、办理材料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1)预约。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市德庆分厅或通过“德庆政务通”微信平台提出预约申请的,由系统自动生成预约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持预约号到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在预约时段内申请办事,咨询导办人员根据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预约时段取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4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划拨用地批文》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4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划拨用地批文》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德庆县德庆大道综合服务中心大楼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德庆县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土地管理法》(2017年)

第五十三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

第二条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

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2、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定工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3、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4、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2005年)

第六条下列建设用地,依法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1公顷(含本数)以下。

(二)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出让、划拨手续。

(三)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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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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