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某玲等诉王某军交通肇事罪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6:32:48 290 人看过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海南民终字第2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符某玲,女,195*年10月出生,汉族,国营西达农场新村人,住该村,系死者黄某积之妻。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权,男,197*年4月出生,汉族,国营西达农场新村人,住该村,系死者黄某积之长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梅,女,197*年10月出生,汉族,国营西达农场新村人,住该村,系死者黄某积之次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娃,女,198*年8月出生,汉族,国营西达农场新村人,住该村,系死者黄某积之三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飞,男,198*年7月出生,汉族,国营西达农场新村人,住该村,系死者黄某积之四男。

法定代理人符某玲,女,系黄某飞的母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谋焕,男,198*年4月出生,汉族,国营西达农场新村人,住该村,系死者黄某积之五男。

法定代理人符某玲,女,系黄谋焕的母亲。

上述六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某武,澄迈县华侨公司职工。

上述六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帆,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军,男,196*年5月出生,汉族,国营西达农场土禄村人,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王某明,澄迈县中兴供销社职工。

上诉人符某玲、黄某权等六人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01)澄(福)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97年1月24日,王某军驾驶东风牌汽车,从澄迈县中兴镇开往仁兴乡的公路上,将骑单车的黄某积碰死。事故发生后,澄迈县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王某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5月20日,澄迈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王某军在调解书上签名,同意赔偿77360元给符某玲等六人。签订调解协议时,王某军已付29400元,尔后,陆续又付了几次计500元,便以经济困难为理由,拖延付款。符某玲等六人多次找王某军付款未果,便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认为,王某军驾车违反交通规则,造成黄某积死亡的交通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按规定黄某积死亡丧葬费3000元,死亡补偿费15200元。死者黄某积生育五个小孩。1997年黄某积死亡时,长子黄某权、次女黄某梅已满16岁,三女黄某娃15岁,四男黄某飞13岁,五男黄谋焕11岁,三个小孩抚养满16岁,共计9年,计18360元,上述三项共计36560元。扣除王某军已付29900元,实应付6660元。据此判决:一、被告王某军应赔偿丧葬费人民币3000元,死亡补偿费15200元,抚养费18360元,合计36560元给原告符某玲、黄某权、黄某梅、黄某娃、黄某飞、黄谋焕,被告王某军已给付赔偿费29900元,尚差赔偿费666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符某玲、黄某权等六人不服,以原诉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王某军按交警大队的调解内容履行,并给付利息。王某军以原答辩理由进行答辩,表示同意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1997年1月24日,王某军驾驶东风牌汽车,从澄迈县的中兴镇开往仁兴乡的公路上,将骑单车的黄某积碰死。事故发生后,澄迈县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王某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5月20日,澄迈县交警大队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王某军同意赔偿73360元给死者黄某积的家属,并在调解书上签名。调解协议签订时,王某军付29400元。尔后,陆续分几次付500元,便以经济困难为理由,拒不付款。

另查,死者黄某积之妻符某玲,由于黄某积死于交通事故,打击过重,出现精神异常。案在二审期间,经海南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符某玲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已丧失劳动能力。黄某积与符某玲夫妇生育五个孩子。1997年黄某积死亡时,长子黄某权、次女黄某梅已满16岁,三女黄某娃15岁,四男黄某飞13岁,五男黄谋焕11岁。

上述事实有交警的《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分期付赔偿费的欠条》字据,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书》及收费条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王某军违章驾驶车辆,造成黄某积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王某军应负全部赔偿责任。按规定,黄某积的死亡丧葬费3000元、死亡补偿费15200元。黄某积之妻符某玲已丧失劳动能力,其抚养费,应赔偿20年。还应抚养黄某积三个小孩满16岁,共9年,抚养费共计59160元。上述三项赔偿款77360元,应由王某军赔偿。王某军已付29900元,应予扣除。因此,王某军还应付给符某玲等六人474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01)澄(福)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王某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抚养费共计人民币47460元给上诉人符某玲、黄某权、黄某梅、黄某娃、黄某飞、黄谋焕;

三、驳回上诉人符某玲、黄某权、黄某梅、黄某娃、黄某飞、黄谋焕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4000元,鉴定费860元,共计4860元,上诉人负担860元,被上诉人负担4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谢某光

代理审判员黄某泽

代理审判员郑某宇

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夏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7日 17: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抚养费相关文章
  • 邹某某诉殷某析产纠纷案
    苏民终字第1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某,女,193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第二棉纺厂退休。委托代理人朱某,男,安徽省美菱电冰箱厂退休。(系邹某某之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某,男,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熟市经委干部。委托代理人任迈克,男,46岁,江苏省常熟市联运公司职工。原审原告邹某某,女,1902年出生,汉族,退休职员。原审原告陶aa,女,1935年5月28日生,汉族,常熟市石梅小学退休教师。原审原告陶bb,女,1936年生,汉族,西北工业建筑设计院上海分院退休。原审原告陶cc,男,1937年生,汉族,天津染化三厂退休。原审原告庞某某,女,1923年生,汉族。原审原告邹a,女,1928年生,汉族。原审原告邹b,男,1916年生,汉族。原审原告邹c,男,1926年生,汉族。上诉人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殷某析产纠纷一案,不
    2023-04-25
    398人看过
  • 王某某洗钱罪一案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43岁。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8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新锋,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江韬,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1]1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洗钱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新锋、江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在重庆造纸厂拆迁改造过程中,时任该厂党委书记黄某(已判决)利用职务之便,与时任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办事处造纸社区居委会主任兼党委书记王某二(已判决)通过伪造房屋拆迁协议、虚构支出等手段,共同将公款654000元予以非法占有。2011年2月,黄
    2023-04-24
    181人看过
  • 王某某串通投标罪
    王某某,男,江苏省邗江县人,2006年3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季某某,两人都是从事建筑装修业务,一来二去,就产生了合谋串标赚钱的想法,并把目标盯在**大厦的装修工程上。2006年9月至11月期间,**大厦营业大厅和部分楼层的装修工程公开对外进行工程招标,王某某在本身无资质的情况下,以缴纳相当比例的管理费并负责薪水、税金、规费等条件,分别借用**长城家具装饰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报名投标;季某某以同样方法借用了**港宁装饰有限公司、**柏森装饰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报名投标。后**长城、**港宁、**柏森三家公司通过资格预审入围。入围后,王某某与季某某决定合作围标。由王某某负责与招标方协调,季某某负责制作三家公司的标书,事成之后,二人平分该工程,各得50%的利益,并且签订利益共享协议。为了增加中标可能性,季某某又联系陈某某,与陈某某其下入围的两家企业串通投标价格,事成之后双方利益共享。后三人故意让入围的
    2023-06-02
    130人看过
  • 张某军诉李某设集资建房协议纠纷案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灵民初字第122号原告张某军。委托代理人马晓艳。被告李某设。委托代理人杜云江,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军诉被告李某设集资某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晓艳、被告委托代理人杜云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3年3月6日,被告因重新某房资金短缺,遂与原告签订书面协议,协商集资某房。协议约定了集资金额、交付房屋期限和违约责任,并口头约定将门面房从东至西第四间交付原告。协议生效后,原告依约筹集资金10万元支付被告,但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工。到2004年底,房屋已全部竣工,而被告公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有条件履行合同而拒不履行,给原告造成很大经济损失。经多次交涉未果,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全面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第一,原被告签订的集资某房协议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
    2023-06-11
    178人看过
  • 邓某诉赵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案号】(2007)海民初字第13051号【案情】原告邓某(以下简称原告)诉称:我于2005年11月14日应聘到被告公司工作。被告于2006年8月15日的公司全体会议上,多次声称本人有偷盗拆卸他人自行车的行为。由于原告与被告发生劳动争议,后来原告通过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申诉,被告在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再次称原告“其在公司期间,还发生过偷盗拆卸社区他人自行车的不良行为”以及“利用公司电话及互联网进行欺诈等有损公司利益的不良行为”。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遵纪守法,没有发生被告上述行为。被告凭空捏造事实,诽谤原告,造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损害,依法已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其应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被告赔偿侵犯原告名誉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了2006年8月15日公司会议录音、被告
    2023-06-01
    340人看过
  • 王某某贪污案
    辩护人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在1994年至1997年期间,利用担任上海某某建材工业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指使公司财务人员采取隐瞒真相、篡改财务帐册等方式,将企业的财产转至自己及亲属参股的上海某某建材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所(以下简称某某试验所)和包括自己亲属在内的个人集资经营并挂靠在某某公司的混凝土搅拌站,用于购买设备或投资,侵吞企业公款共计11747116.10元,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否认犯贪污罪。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某既不符合贪污犯罪主体,又无贪污犯罪的故意,没有将公款占为已有,不构成贪污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某公司系由上海十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上海某某水泥厂(以下简称某某水泥厂)于1992年7月共同投资成立的国家、集体联营的企业。被告人王某某受某某公司委派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1993年6月,
    2023-06-11
    291人看过
  • 曹某丹诉深圳某公司等股权纠纷案
    曹某丹诉深圳市崧某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等股权纠纷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原告曹某丹。委托代理人杜某联。被告深圳市崧某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崧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某兰。被告张某天。原告曹某丹诉深圳市崧某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张某天股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赖伟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张雪娜担任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杜某联,被告崧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某兰,被告张某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两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合约》,一致同意崧某公司的财产作价100万元,由张某天受让有关财产,原告也退出该公司,崧某公司应退回股金30万元给原告。合约签订后,原告退出该公司的股份,也主动把崧某公司转入其香港公司帐户的加工款及借款核销完毕。核销完后,崧某公司没有将30万元股金退回给原告,还有31个月工资、8万多元的租车欠
    2023-06-05
    395人看过
  • 胡某某诉李某物权保护纠纷案
    原告胡某某。法定代理人胡新平。法定代理人王永丽。被告李某。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徐某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女儿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5年4月12日出生,根据规定原告应分一份责任田,同村被告李某女儿已将户口迁移其丈夫家。根据规定,该份土地应按照程序重新分配给原告。但是被告一直霸占原告该份责任田至今,经原告父母多次催要责任田,被告至今拒绝退还。另外,从2006年至今,被告一直领用该土地粮食补贴500元。综上,由于二被告拒绝退还土地,原告无法播种收获,已经给原告造成7000元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请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退还占用原告的1亩责任田;2、被告退还2006年至2013年粮食补贴款500元;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00
    2023-06-08
    218人看过
  • 上诉人夏某因与王某青苗补偿费纠纷一案
    [受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类型]:民事[审判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7年02月13日[裁判字号]:[2007]沈民(2)房终字第239号[案例来源]:中鼎网[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翟家镇大于村。委托代理人:王宏庆,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铁西区旭升法律服务所主任,住沈阳市铁西区南[案例正文]: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翟家镇大于村。委托代理人:王宏庆,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铁西区旭升法律服务所主任,住沈阳市铁西区南七东路21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翟家镇大于村355号。委托代理人:肖子元,男,194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铁西区七路法
    2023-06-05
    219人看过
  • 王某某、李某某与北京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丰民初字第18200号原告王某某,男,195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袁烽,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男,195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袁烽,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原丽敏,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北京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凌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原告李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袁烽,被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原丽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是北京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并持有某某公司全部股权。2007年6月5日,原告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决议,作出决议免去被告
    2023-06-05
    433人看过
  • 邵某诉薛某离婚纠纷案
    --网恋时代,更应惜缘(一)基本案情(略)(二)裁判结果(略)(三)典型意义(略)年轻人本身感情经历少,心气过重,对待婚姻关系不太严肃,稍有矛盾就诉诸离婚并不是明智之举,法院在审理时亦应当以引导当事人互相谅解、共同维护婚姻关系,不应轻易判决年轻夫妻离婚,而更应注意给闹矛盾的双方留下缓冲和解的空间。(略)律师说法:薛某杀妻自杀事件郎慧君律师执业20年,擅长工程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医疗事故纠纷等领域。薛某杀妻,杀人罪名是否成立郎慧君律师:因为薛某已经死亡,随着主体的消失,薛某的杀人罪名也不能认定成立。这类事件公司是否应该负一定的责任郎慧君律师:海员这一职业因为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很容易引起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对于海员来说我认为应当加强心理引导,这个事件有职业病的成份!这不排除其恐惧出海,造成的!我认为家属应当获得适当的赔偿!但是按现行法律操作起来又很难。我国的法律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这个方面更
    2023-08-18
    93人看过
  • 高某某诉张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高**,男,1958年3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暂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徐**,男,198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张**,男,1956年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暂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业已自行解决为由,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高**负担。审判长黄学锦审判员沈辉
    2023-04-24
    374人看过
  • 王某、于某等强迫卖血案(危害公共卫生罪)
    [案情介绍]2003年6、7月份,血霸王某、于某组织策划替单位人员献血。二人通过电话传呼方式叫其手下韩某、孙某、陈某、方某到某劳动技校采取持刀和语言威胁的方法,强迫该校14名学生分别到医院顶替他人参加献血。其中,在6月14日,学生孙某、夏某不愿意,见只有韩某一人,就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被韩某追上,韩某持刀威胁,孙某、夏某与韩某搏斗,造成韩某腿骨骨折。孙某、夏某逃走。法院认为,六血霸使用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卖血,其行为构成强迫卖血罪。法院一审判决王某、于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孙某、陈某有期徒刑各5年,并各处罚金2000R~,方某、韩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法律问题]本案中,对于被告人王某、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法理分析]被告人王某、于某的行为构成强迫卖血罪。
    2023-04-25
    481人看过
  • 上诉人张某某、周某某产品质量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梁祝镇老庄村民委员会张西村民组。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留盆镇供销社家属院。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金铺寨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现住汝南县马乡陈冲林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王岗镇北胡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现住汝南县马乡陈冲林场。上诉人张某某、周某某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08)汝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上诉人杨某某、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活源甲是北京沃源普农业科技发展有
    2023-06-07
    351人看过
换一批
#子女抚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抚养费
    词条

    孩子抚养费的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 更多>

    #抚养费
    相关咨询
    • 王某某交通肇事逃逸后如何处罚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5-19
      (1)至 (5)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王某诉某村遗产继承纠纷案的内容包括哪些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01
      起诉状,弄清楚对方的基本登记信息(对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等),可以自己写也可以找律师代写;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复印副本。
    • 襄阳某某交通肇事认定原则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06
      责任的划分依据主要如下: 1、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 2、行为与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3、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有多大。如果有违章行为,且行为与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时就应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来估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 药某交通肇事罪如何处罚?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6-28
      定罪:交通肇事罪的处罚主要分为三档,第一档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二档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档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如下: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