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21:27 434 人看过

第一条为贯彻《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促进房屋商品化,规范房地产抵押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区的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抵押的,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下简称抵押人)向债权人(以下简称抵押权人)以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房地产抵押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抵押的统一管理工作,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房地产抵押管理的日常工作。国有资产、物价、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好房地产抵押的管理工作。第四第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房地产抵押管理遵循保证抵押行为合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下列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

(一)以出让或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自有的房屋。

(三)购买的优惠价房。第七第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未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三)文物古建筑和教育、医疗等公共、福利性质的房地产。

(四)被依法查封、扣押或施以司法保全措施的房地产。

(五)已书面承诺不作抵押的房地产。

(六)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第八条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应连同该房屋座落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连同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同时抵押。

第九条以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并以抵押人所有的份额为限;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共同共有人为抵押人。

第十条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将租赁情况如实告知抵押权人,并书面通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签订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股份制企业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须经企业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用于抵押的房地产必须到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抵押权人为受益人。

第十三条房地产抵押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抵押合同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抵押当事人名称(姓名)、国籍、地址(住所)。

(二)抵押贷款或担保债务的价款、币别、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归还本息方式。

(三)抵押物的名称、面积、估价、座落、产权归属和使用年限。

(四)抵押物权证保管。

(五)抵押物的占管人、占管方式、占管责任以及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

(六)抵押物投保的险种、险别及受益人。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八)其他约定事项。

(九)合同签定的时间、地点。

第十四条抵押房地产估价,须由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进行。

第十五条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在十五日内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申请抵押登记,登记须交验下列证件: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二)《房地产抵押合同》正本。

(三)当事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及法人代表资格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等权属证书。

(五)其它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在收到抵押登记申请后,应于七日内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人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准予抵押的批件和抵押合同到房产产权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和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登记。

第十七条抵押合同自批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审批登记的房地产抵押行为无效。

第十八条抵押合同经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当事人应在十五日内向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合同重新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抵押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抵押房地产进行权属处置。

第二十条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或征用其座落的土地的,抵押双方应就抵押物实际价值进行协商,对拆除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双方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对拆除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享受补偿,或者由抵押双方重新设定抵押权。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可以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房产产权管理处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分抵押房地产,审批和办理他项权利注销登记手续:

(一)抵押人未依约履行债务的。

(二)抵押人死亡(宣告死亡)或失踪而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三)抵押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代管人拒不履行债务的。

(四)抵押人被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第二十二条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应在接到处分抵押房地产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准予处分或不准处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复议,房产产权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抵押房地产权处分批件和抵押权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办理他项权利注销登记手续。

抵押房地产的处分由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组织,并委托典当、拍卖企业进行拍卖。

房地产拍卖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抵押合同:

(一)因抵押物所有权争议提起拆讼的。

(二)抵押权人请求终止的。

(三)抵押人偿还贷款本息或债务后申请终止的。

(四)有其他应当终止情况。

第二十四条处分抵押物所获价款,依下列顺序和原则分配:

(一)扣除抵押物应缴的税费。

(二)支付拍卖费用和处理抵押物的其他费用。

(三)偿还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四)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人的,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价款不足偿还贷款本息或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5日 15: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抵押相关文章
  •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修正)(失效)
    【阅读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三章拆迁补偿第四章拆迁安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房屋拆迁补偿和房屋拆迁安置,均适用本办法。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行
    2023-06-08
    465人看过
  • 长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把我市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性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驻(住)我市市区、城镇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城建局是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县(市)、区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含街路、广场管委会,下同)是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主管部门,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建部门的配合、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公安、工商、卫生、公用等部门和“门前三包”责任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门前三包”责任制主管部门共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第四条“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遵循三级管理、条块
    2023-06-10
    153人看过
  • 长春市小公共汽车营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营运资格第四章营运管理第五章稽查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公共汽车营运管理,维护我市公共交通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小公共汽车营运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小公共汽车系指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按固定线路营运的、定员8-19人小型客车。第三条市公用局是我市小公共汽车营运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小公共汽车营运统一规划和管理工作。市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市公用局做好小公共汽车营运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小公共汽车营运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小公共汽车的发展规划由市公用局负责编制,发展规划包括线路发展规划和车辆发展规划。第六条小公共汽车的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我市公共交通线网布局和密度,城市建设发展情况,
    2023-04-23
    178人看过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现对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设定抵押房地产的范围1.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只要其所有权合法,均可设定抵押。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在抵押范围内,其土地不予评估。2.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的房屋,不能设定抵押。3.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的非住宅房屋,不能设定抵押。但租赁双方修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后,该房屋可以抵押。4.《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是指房屋的用途为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包括出租用于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屋。5.危险房屋符合《办法》规定的,可设定抵押。二、关于办理抵押登记时提交的文件1.《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抵押登记,应提交五种文件。市房地产管理局京房产籍字(1994)239号文件规定当事人还应提交相关的六种文件。当事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须按其具体
    2023-06-10
    264人看过
  • 批转市房管局拟订的《天津市处分抵押房地产办法》[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处分抵押房地产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处分抵押房地产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危陋房改造和住房制度改革进程,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以下称抵押人)以其房地产设定抵押权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借款而不能按期还款时,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的活动。第三条抵押人和金融机构依法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书面合同后,应按规定到房地产所在地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依照法律和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分抵押房地产:(一)抵押人未依约偿还借款的;(二)抵押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三)抵押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清偿借款的;(四)抵押人解散、破产或被依法
    2023-04-22
    179人看过
  • 长春市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安居工程的建设,加强对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进行安居工程建设所发生的资金,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包括国家安排的安居工程项目资金、我市地方安排的安居工程项目资金和出售安居工程住房收回的全部资金。第三条长春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居办)、市房地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建设银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共同负责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工作。市安居办负责国家专项贷款的申报、售房款的回收和编制资金使用的综合平衡计划,协助市建设银行收回到期安居工程贷款,以及安居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开设“国家安居工程配套资金”财政专户,将按规定用于国家安居工程的资金全部纳入该专户进行监督管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协助财政部门开展此项工作。市建设银行负责安居工程贷款资金的结算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安
    2023-04-22
    364人看过
  • 重庆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房地产抵押管理,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房地产抵押人,是以其房屋所有权及相关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抵押权人担保履行债务的法律行为。本暂行规定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屋所有权及相关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担保履行债务的企业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第三条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审查核发的《商品房屋登记注册证》所登记的在建商品房工程项目和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监证的预购商品房合同也可作抵押物。第四条本市城镇、独立工矿区范围内房地产的抵押适用本规定。第五条房地产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订立抵押合同并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以内,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共同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抵押人或抵押权人系军队所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含港、澳、台地区)
    2023-06-15
    185人看过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我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新情况,更好地贯彻落实《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对《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做如下补充规定。第二条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临时过渡期限,依据其新建安置用房的层数不同,分别规定如下:(一)安置用房层数为1-7层多层建筑的,临时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二)安置用房层数为8-18层高屋建筑的,临时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三)安置用房层数为19层以上高层建筑的,临时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6个月。第三条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依据过渡期限的不同,分别执行如下标准:(一)临时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含24个月)的,每人每月30元。(二)临时过渡期限在24个月以上,不超过36个月的,每人每月40元。拆迁人擅自延长临时过渡期限的,按《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四条新建住宅房屋的建
    2023-06-10
    159人看过
  • 长春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经2004年4月17日长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第一条为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保证闲置土地的依法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一)未经批准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或者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或者土地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
    2023-04-22
    220人看过
  • 房管局取消房地产抵押证
    房管局取消按揭是否需要房产证。办理注销抵押贷款业务时,一般需要填写《注销抵押贷款申请表》,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房屋所有权证(两证原件同时提交)或抵押权证。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应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单独委托的,提交单位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并在委托书上加盖单位公章;私人财产委托他人的,委托书应当公证有效。单位申请办理的,以申请表中的经办人为准,无需另行提交委托书。然后直接到房管局按揭办。第406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抵押物转让的,不影响抵押权。
    2023-05-08
    342人看过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长春市市民守则》“十不”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长春市市民守则》,加强对违反“十不”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十不”是指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便溺、不乱扔废物、不乱贴乱画、不攀折花木、不损坏公物、不随处吸烟、不妨碍交通、不打架斗殴、不赌博迷信。第三条凡在我市市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城建、公安、卫生、民政等行政执法部门及各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违反“十不”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在委托的范围内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违反“十不”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行政执法部门管理和群众参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一)城建、公安、卫生、民政等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协助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二)各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
    2023-04-22
    362人看过
  • 房屋抵押担保合同圈行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一、房屋抵押担保合同圈行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合同编号:_________抵押权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抵押人(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乙方为担保甲方与乙方之间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履行,在公平、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乙方以自己享有相关处分权的财产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第一条抵押担保的债权乙方提供的房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______年___月_____日甲方与______有限总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规定的____有限总公司应支付的___万元补偿款,其支付期限分别为_____年___月___日支付___万元;_____年_____月___日支付_____万元。第二条抵押物乙方愿提供座落于____市
    2023-06-10
    367人看过
  • 玉林市出台农村产权抵押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11月28日,记者从玉林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了解到,《玉林市农村产权抵押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1月24日正式出台。该《办法》是玉林市首次针对农村产权抵押质押贷款出台的管理办法,也是继出台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细则和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交易细则之后,玉林市立足农村现实需求,做大做强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市场的又一重要举措。率先在全区推出农村产权抵押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从国家层面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并着手推进相关制度建设和法律修订。作为全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在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加快的背景下,玉林市顺应形势、大胆创新,率先在全区推出农村产权抵押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将农村产权纳入抵押质押品范围,盘活农村巨大的土地资源,加快推进农村资源向资本以及资产过渡。六权、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在
    2023-06-08
    151人看过
  • 长春市私有房屋租赁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镇私有房屋的租赁管理,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房产管理条例(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我市行政区内的私有房屋的租赁管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三条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私有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负责私有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第二章租赁管理第四条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一般不得租用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须经市房地局批准。第五条外埠单位在本市租用房屋的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第六条房屋租赁合同由租赁双方本着公平合理,自愿两利的原则协商订立。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本办法有关规定相抵触。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后,租赁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和履行合同签订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七条租赁合同内容需载明下列各项:1、租赁双方的姓名,承租人为单位的,要写单位的法定名称及法人代表姓名;2、房
    2023-06-10
    393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抵押
    词条

    抵押,主要指的是抵押人和债权人通过书面的形式签订有关的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拒绝履行或者没有能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将抵押的财产进行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进行受偿。... 更多>

    #抵押
    相关咨询
    • 长春市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办理材料有哪些,个人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的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2-27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土地使用权人把土地使用权作担保财产以保证自己或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个人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的前提是已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个人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提交的资料1、土地抵押登记申请书(注:到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二楼窗口领取);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3、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4、确认函(注:到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二楼窗口领取样表);5、公证后的抵押、借款合同(原件);6、抵
    • 房管局能办理土地抵押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9
      到国土局办理该业务时咨询一下就可以了。
    •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42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05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 房管局不管房地产抵押贷款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08
      房产局不办理购房贷款的,贷款机构应该是银行。房管局负责办理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指房地产抵押关系设定后,当事人按房地产登记管理权限向市或区、县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地产其他权利的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包括房地产抵押设定登记、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和处分抵押房地产后的过户登记。(1)房地产抵押设定登记。房地产抵押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即使签订了抵押合同,经过了抵押合同公证,也起不
    • 如何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房地产抵押有哪些限制
      湖北在线咨询 2023-10-29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现在比较普遍的一种抵押方式,那么,该如何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呢,在办理过程中,有哪些限制呢?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