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2.人民法院受理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一)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
(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
3.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可以召开听证程序,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就是否对案件进行再审做出裁定。
5.做出再审裁定后,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应由本院提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下列案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至第(十三)项事由提起再审的;
(二)因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
(三)上一级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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