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债权人能够接受履行,却无理由的不予受领。构成拒绝受领的正当理由可以是:
1、债权人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响。
2、债权人遇到了难以克服的意外情况,无法受领。比如得了传染病入院治疗,又无可代为受领人。
3、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甚至与合同约定根本不符。
4、债务人迟延交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等等。
如果债权人拒绝受领提出了正当理由,债务人不能将标的物提存。以下情况不能认为是债权人拒绝受领:
1、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没有提出履行请求。
2、债务履行期限没有届至,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没有接受履行。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所谓下落不明,指债权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者变更住所,在合理期间经多方查找仍无下落。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无法给付,为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三)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民法典》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同时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债权人死亡,不能接受履行。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也不能接受履行。《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按照《宪法》和《民法典》,债权人死亡,可以由其继承人享有债权;债权人丧失行为能力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行使债权,但是如果债权人的继承人和监护人没有确定,债务就不能因履行而消灭,为此,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以终止合同。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对提存问题有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一、提存的条件及效力是如何的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效力如下:
(一)自提存有效成立时起,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二)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三)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
二、合同提存的效力
合同提存的效力:
(一)对债务人效力,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二)对债权人效力,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且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三)合同提存的其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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