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1:27:46 215 人看过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和改善中央银行对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监管,增强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要保持资产负债质量的优化和结构的合理,防止超负荷经营,实现信贷资产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协调一致。

第三条信用社的业务经营范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比例管理指标

第四条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主要指标:

一、资本充足率资本总额占经过调整后的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资本总额的50%。如出现附属资本大于核心资本,大于部分不计入资本总额。

二、存贷款比例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各项存款余额的70%。

三、贷款投向比例城市信用社对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实行承包租赁的小型国有企业的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四、中长期贷款比例一年期以上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各项贷款余额的30%。

五、资产流动性比例各项流动性资产与各项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低于25%。

六、备付金比例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不含法定准备金存款)、存放银行机构款项和库存现金之和占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低于5%。

七、单户贷款比例1.对单户企业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信用社资本总额的50%;资本总额超过500万元,超过部分比例不得超过30%。

2.对单户个体工商户或居民个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

八、逾期和催收贷款比例逾期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5%;其中,催收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

九、拆入资金比例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各项存款余额的4%。

十、经营收益率年利润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5%。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监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有条件的地方,人民银行可授权信用社联社对基层信用社行使监管职能。

第六条建立统计分析制度。根据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需要,建立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送制度。设置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分析表(见附二),监测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各项主要指标执行情况。信用社应按月上报。

第七条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以基层信用社为基本考核单位。各信用社应成立由主任、计划、信贷、财会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小组,按月分析考核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各项指标的执行情况,并如实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

第八条各地人民银行要按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辖区内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并按月向上级行报送本辖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分析汇总表。

第四章罚则

第九条对达不到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一款(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对1993年底资本充足率达不到要求的,通过逐步增加资本总额和调整资产结构,限于1995年底之前达到要求;

2.1993年末未达到要求,但从1994年1月1日以后资本充足率仍在降低或到1995年底之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按资产超出部分金额处以日万分之一的罚款,并不得增加新贷款;3.1993末已达到要求,以后又出现资本不足的,按资产超出部分金额处以日万分之一的罚款,同时不得增加新贷款。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二款(存贷款比例)要求的,停止增加新贷款,并按超比例金额处以日万分之五(含万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在本办法下发前已经超比例的,除停止增加新贷款外,并限在办法下发四个月以内压回到比例之内,到期不能压回的,按超比例处罚。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三款(贷款投向比例)、第四款(中长期贷款比例)要求的,按超过规定比例部分金额处以日万分之一的罚款。对本办法下发前已超比例的,按第十条的压回期限处理。

第十二条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款(资产流动性比例)、第六款(备付金比例)、第十款(经营收益率)要求的,人民银行予以劝告,限期调整。

第十三条对本办法下发后违反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七款(单户贷款比例)要求的,按违规金额处以日万分之一的罚款。

第十四条对达不到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八款(逾期和催收贷款比例)要求的,限在1995年底之前达到。从1996年1月1日开始按超比例金额处以日万分之一的罚款。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九款(拆入资金比例)要求的,按违规金额处以日万分之五(含万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对一年内三次超过存贷款比例扩张贷款的,除按第十条从重处罚以外,可改为实行贷款限额管理。对不按期如实报送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统计报表和分析材料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调减存贷款比例。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本办法中所称的资本系指信用社的金融资本,资产系指信用社的金融资产。

二、资本总额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指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附属资本:指投资风险准备、贷款呆帐准备、坏帐准备。

信用社对不合并列帐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股本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从核心资本中予以剔除。

三、经这调整后的资产总额:指总资产中剔除缴存法定准备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银行机构款项、库存现金、购买国债和中央银行债券,以及拆出资金余额的50%之后的资产总额。

四、中长期贷款:指期限在一年(含一年)期以上的贷款。

五、逾期贷款:指逾期(含展期)半年以上的贷款;或贴现业务因汇票承总人不能按期支付的承兑汇票款。

催收贷款:指逾期(含展期)三年以上的贷款。

六、流动性资产:指一个月内(含一个月)可变现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银行机构款项、存放金融性公司款项、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国家政策性银行的金融债券、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净拆出款、一个月内到期的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

七、流动性负债:指一个月内(含一个月)到期的存款、同业净拆入款。

第十八条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在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实施细则,适当增加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应报总行备案。

第十九条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计算公式

一、资本充足率:

总额(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期末余额

调整后资产期末余额

二、存贷款比例:

贷款期末余额

存款期末余额

三、贷款投向比例:

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实行承包租赁的小型国有企业贷款期末余额

100%≥70%

各项贷款期末余额

四、中长期贷款比例:

期贷款期末余额

项贷款期末余额

五、资产流动性比例:

性资产期末余额

性负债期末余额

六、备付金比例:

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银行机构款项+库存现金)期末余额

%≥5%

各项存款期末余额

七、单户贷款比例:

对同一企业贷款期末余额

资本总额期末余额

对同一个体工商户或居民个人贷款期末余额

资本总额期末余额

七、逾期和催收贷款比例:

1.逾期贷款比例:

贷款期末余额

贷款期末余额

2.催收贷款比例:

贷款期末余额

贷款期末余额

九、拆入资金比例:

资金期末余额

存款期末余额

附: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分析表(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2日 07: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融资相关文章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项目财政管理,明确财政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工作要求,规范财政部门履职行为,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与社会资本开展平等互惠的PPP项目合作,切实履行项目识别论证、政府采购、预算收支与绩效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信息披露与监督检查等职责,保证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实施、高效运营。第二章项目识别论证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项目前期的识别论证工作。政府发起PPP项目的,应当
    2023-11-19
    57人看过
  • 商业银行应当遵循哪些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商业银行应当遵循什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二、商业银行业务范围1、基本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等。按照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政府债券以外的证券业务和非银行金融业务。尽管各国商业银行的组织
    2023-05-04
    283人看过
  • 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应和分配体制,解决我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保证廉租住房的资金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最低收入家庭及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廉租住房补助资金的管理。第三条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年初根据实物配租申请情况、租金配租标准编制购买廉租住房和租金补贴计划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年终编制廉租住房资金收支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四条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与本区县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测算本地区廉租住房资金的需求并按照资金使用计划的20%在本区县财力中安排补助资金并向市财政局报送廉租住房资金补助安排计划。第五条廉租住房的资金贯彻多渠道筹集的方针,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市、区县财政拨付的财政性住房专项资金;2.从社会福利彩票筹集款中适当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3.接受社会
    2023-06-10
    87人看过
  •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第一条(依据)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在本市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区(以下简称试点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综合执法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管理机关)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试点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综合执法的组织和协调管理。试点区人民政府负责在辖区内组织实施本规定。第四条(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设立)试点区人民政府负责在辖区内设立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设立分队。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受区人民政府领导,并接受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试点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支持、配合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综合执法。第五条(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职责)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按照《决定》的授权,在辖区内行使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
    2023-06-10
    469人看过
  • 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减少污染,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吉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吉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生活垃圾)是指:(一)居民生活垃圾;(二)集贸市场垃圾;(三)公共场所垃圾;(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产生的生活垃圾;(五)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六)扫道垃圾。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各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生活垃圾管理。第四条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收运、消纳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各区、街(镇)城建、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环保、卫生、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生活垃圾的
    2023-04-22
    339人看过
  •  城市管理执法的作用
    该执法范围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工商管理方面、交通管理方面、水务管理方面、食品药品监管方面和城市市容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执法范围: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所有行政处罚权。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4、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5、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6、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7、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法权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法
    2023-11-01
    176人看过
  • 衡阳市城区拆迁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区、南岳区拆迁安置用地的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区内实施建设,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房屋的拆迁安置用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安置用地和因公益事业涉及的城市居民拆迁安置用地,适用本办法。国家、省重点工程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第三条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要以人为本,要解决好失地失业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第四条拆迁安置用地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原则;(二)就近安置、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三)鼓励统规统建、集中安置的原则。第五条拆迁安置用地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章城镇房屋拆迁安置用地第六条城镇居民住房
    2023-06-10
    475人看过
  • 西安市城镇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
    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8月15日第一条为了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以下简称四害),防止痢疾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地区以及城镇地区以外的机关、部门、企业事业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和居民住户,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西安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本市除四害管理工作。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四害管理工作。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对本市除四害密度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第四条各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做好除四害工作:(一)制定本单位除四害责任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落实除四害所需经费。(二)实行卫生综合治理,实施消除四害孳生、繁殖场所、直接杀灭等防治措施。(三)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第五条居民住户有做好除四害的义务,并应积极参加本地区的除四害工作。第六条各单位在除
    2023-06-10
    493人看过
  •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保障国有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价格的管理。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管理与监督。第四条政府对土地使用权价格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主调控,引导土地使用权价格形成的机制。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调控与形成,应当有利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有利于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正确处理各种经济利益关系,保持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第五条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2023-04-22
    273人看过
  •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城市房地产税,除另行规定者外,均依本条例之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之。第二条开征房地产税之城市,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定,未经核定者,不得开征。第三条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第四条下列房地产免纳房地产税:一、军政机关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之房地;二、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学校自有自用之房地;三、公园、名胜、古迹及公共使用之房地;四、清真寺、喇嘛庙本身使用之房地;五、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免税之其他宗教寺庙本身使用之房地。第五条下列房地产得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一、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分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二、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自工竣月分起,免纳二年房地产税;三、其他有特殊情况之房地,经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者,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第六条房地产税依下列标准及税率,分别计
    2023-06-10
    365人看过
  • 城市居民自建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建筑面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按城镇正式户口平均,每人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平方米(包括在本城的异地住宅)。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附则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五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建筑面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按城镇正式户口平均,每人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平方米(包括在本城的异地住宅)。禁止用围墙筑院的方式扩大宅基地。第六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
    2023-07-20
    120人看过
  • 广东省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维护城市公共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建设整洁卫生文明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制订本暂行条例。第二条城市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必须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搞好公共卫生,消灭蚊蝇及其孳生地,消除老鼠、蟑螂、臭虫等病媒动物。第三条每个公民都要自觉遵守公共卫生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准在公共场所、街道上随地吐痰和扔果皮、纸屑、烟头;不准随地倾倒粪便、垃圾、煤灰、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不准随地便溺;不准在影剧院和公共汽车上吸烟。第四条在市区禁止饲养狗、猪、羊、公鸡,科研或特殊业务需要饲养者,须分别经卫生、公安部门批准。母鸡、鸭、鹅等家禽必须圈养。凡饲养禽畜者,不得影响公共卫生,孳生蚊蝇。第五条城市街道和公共场所要有专人清扫,经常保持市容整洁。沿街的建筑物和画廊、橱窗、招牌、广告栏等,各有关单位和住户必须经常保持整洁。未经
    2023-04-24
    70人看过
  • 建设部所属合资(合作)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时间】1996-06-28【发布单位】建设部建设部所属合资(合作)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部所属合资(合作)企业的管理,促进合资(合作)企业的规范、健康发展,保证企业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企业法》及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建设部所属合资(合作)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部所属合资(合作)企业,指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下简称中方股东)依法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方股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建设部审批或由建设部申报、对外贸易经济部审批,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第三条合资(合作)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企业的有关规定。第四条设立合资(合作)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国家鼓励设立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资
    2023-06-05
    423人看过
  • 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2月25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2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用水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鼓励节约用水科学研究,推广节约用水先进技术。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用水单位,应深入开
    2023-04-24
    138人看过
换一批
#商业招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融资
    词条

    融资从广义上讲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从狭义上讲,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 融资方式分别是基金组织、银行承兑、直存款、银行信用证、委托贷款、直通款、对冲资金。... 更多>

    #融资
    相关咨询
    • 商业银行贷款需要哪些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0
      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守哪些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
    • 商业银行应遵守哪些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8
      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守哪些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
    • 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暂行条例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02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共排水设施由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二)自用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三)住宅的化粪井及其与住宅相连接的管道,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四)污水处理设施由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无法确定维护管理单位的城市排水设施,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委托相关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暂行办法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24
      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期限届满后经营者申请继续经营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优先获得经营权,经考核优秀的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第26条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22
      信用社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应根据信用社经营的需要,以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为原则,可采用包括浮动工资在内的各种工资形成。信用社支付给职工的标准工资、及津贴,应按照各省、自治区、有关部门和信用社主管银行批准,并征得税务机关同意的标准执行;有关部门没有制定标准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参照其主管银行的标准确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