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9 23:47:24 401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十条申请土地登记,可由土地权利人办理,也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其委托书应当按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土地登记申请书?

原件3份。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申请人

《土地登记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查阅、复印件3份

公安部门

《土地登记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原件查阅、复印件3份

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土地登记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原件3份,也可为其电子版本。

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土地登记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5

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地上附着物所在区域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真实有效的凭证,原件查阅、复印件3份

有关部门

《土地登记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土地所在区域相关部门出具真实有效的凭证,原件查阅、复印件3份

有关部门

《土地登记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7

《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有关部门

《土地登记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

受理

2

审查

3

审查

4

制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省不动产登记中心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859599-->

2-->

2

申请人将土地登记申请材料交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收件人对资料进行收件审查。1)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登记资料齐全的,向申请人出具土地登记受理单;2)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登记资料不齐全的,根据申请的不同用地类型向申请人发放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省不动产登记中心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859599-->

20

初审:省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对申请的登记业务进行初审;审核:初审合格的省不动产登记中心交厅地籍处审核;审批:审核通过的由厅地籍处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1.不能当场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2.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补正通知书;3.能当场受理或通过补正材料达到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省不动产登记中心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859599-->

5

分管厅领导签批后,由省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登记造册、缮证、建立档案、录入数据等。

能当场办结或通过补正材料达到当场办结条件的应当场予以决定。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省不动产登记中心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859599-->

2-->

2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不动产登记证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国土资源厅窗口B区B018、B019。可乘1路、2路、6路、17路、20路、24路、29路、44路、65路、11路、16路、21路、22路、23路、38路、44路、219路、229路等车,在政务中心、新路口、省展览馆、青云路口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七、办理费用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二)土地注册登记、发证: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每证20元。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

法定依据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3

法定依据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五条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省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在黔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登记发证,确认使用权。

4

法定依据

《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依法进行土地登记工作,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权限,负责土地登记工作:(一)省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在本省的中直单位,以及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所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本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三)依法取得跨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四)本条(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权利,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上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土地登记工作委托下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5

法定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籍函[2001]06号)

依据描述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铁路(不含企业专用铁路)、高等级公路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省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在本省的中直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除铁路(不含企业专用铁路)、高等级公路外,委托所在的地级市、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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