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期满后六个月内能否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09:40:20 77 人看过

借款合同期满后六个月内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债权人与保证人可约定保证期间,此保证期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或者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借款合同中保证人的责任是什么

借款合同中保证人的责任是在借款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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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4日 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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