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除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是不是不参加债权申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2 21:45:10 441 人看过

一、别除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是不是不参加债权申报

别除权是指因为债权人因为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者享有特别优先权,对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破产之后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二、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权利的行使规定是什么

1.申请权: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重整的权利;

2.协商权:预重整,即庭外重组过程中,与债务人、重组方等的协商权利;

3.申报权:债权申报的相应权利,也可以就遗漏申报的部分债权,进行补充申报。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n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n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n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n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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