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定金被界定为合同之保证金,其主要功能在于确保合同各方当事人能够严格履行各自在合同中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签署的定金协议,实质上即是一种债权担保协议。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第五百八十六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可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定金,作为债权担保的方式。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正式生效。关于定金的金额,双方可自行协商确定;但需注意的是,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若实际交付的定金金额高于或低于约定金额,均视为对原定金金额的变更。此外,根据民法典的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当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定金应当折算成价款或予以收回。而对于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果未能按约履行债务或履行行为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则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反之,若接受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约履行债务或履行行为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则必须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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