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杰才、王杰民本是亲兄弟,而现在住在香港的哥哥王杰才,将家住路桥的弟弟王杰民告上了法庭。王杰才在向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要求弟弟王杰民返还位于路桥区文昌路292-294号的一套三开间四层的民房,实际面积共有648.95平方米。
俗话说,一山难容二虎,那么,一套房子自然也是难有两个主人。9月2日上午,路桥区人民法院就公开审理了一起两位主人争夺房屋所有权的案件。而对簿公堂的双方,居然还是一母所生的亲兄弟。
王杰才、王杰民本是亲兄弟,而现在住在香港的哥哥王杰才,将家住路桥的弟弟王杰民告上了法庭。王杰才在向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要求弟弟王杰民返还位于路桥区文昌路292-294号的一套三开间四层的民房,实际面积共有648.95平方米。
王杰才的理由是,这套1992年建造的房子是自己出钱,而只是委托弟弟督建和打理,且在办理批地建房的过程中均使用了自己的名字,因此,这套房子在法律上是属于他的。弟弟王杰民则辩称,当初虽是借用了哥哥是香港华侨的身份批地建造,但哥哥所谓的出资仅仅只是借款而已,实际房屋的建造者和所有人是他,因此拒绝归还。
哥哥:
房子是自己出钱建的,弟弟应无所有权
哥哥王杰才在递交给法庭的起诉状中称,现在这套房子是当时自己利用华侨侨汇建造的,并且在支付了一定的土地使用费后,才取得一宗建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同时,王杰才称在当时领取的《浙江省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都只是登记了自己的名字。在开始建房的时候,自己只是将建房事宜委托弟弟王杰民督造;房子竣工后,因自己常年居住香港,便又将该房屋委托弟弟王杰民打理。期间,原告哥哥王杰才称,曾出资20万元港币和25万元人民币用于建房。
2007年,被告弟弟王杰民以之前与原告之间一项借款纠纷为理由,要求原告把该房屋归其所有,但原告不同意。随后,原告在向有关管理部门查询当初建房审批手续时发现,1995年被告在向当时的房管部门申请产权登记时,私自将自己的名字作为房屋共有人登记在册。同时,原告还称房屋落成后,被告又在不经过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出租,在收取租金后未向原告交付分文。
因此,原告认为诉争房屋是原告一人申请获批,土地使用权也登记在原告一人名下,建房资金也由原告支付,因此被告私自把自己登记为房屋共有人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完善房产登记手续,即去掉目前房屋共有人王杰民的名字。
弟弟:
哥哥出资只是借款,我才是房子的主人
被告王杰民在答辩状中称,当初建房所用资金完全是自己的。虽然原告的确在当时汇过20万元港币,但其中10万是被告在原告所开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另外10万则是为帮助审批所需的侨汇。而另外的25万人民币,被告称只收到10万,并且其中5万为自己在香港银行的存款,其余5万也仅仅是兄弟间的好心借款。
同时被告表示,如果是原告自己建房,应该是原告自己在路桥开设银行账户,并将侨汇汇入自己的账号便于申报,根本无须汇款给被告。
而至于原告有没有委托被告对房屋进行打理,被告称从未收到原告相关委托书,理由是,如果原告委托被告督造房子,该由原告提供设计图纸,并聘请施工队,但实际上一切都是被告自行操作,原告并没有参与任何一项事宜。
针对原告提出的被告私自将自己的名字作为房屋共有人登记在册这一说法,被告称在1995年原告回到路桥时,是双方一同去房管所办理的手续,并且原告也是当场签字确认的。
在被告出示的一份1993年原告写给被告的书信表明,原告曾将四层房屋作过一次分割:四楼归原告所有,一、二楼为被告所有,三楼作为被告对其母亲多年的照顾而赠给被告。因此,被告认为,将房屋一二层出租所得的租金并不需要支付给原告。
同时被告表示,从房屋的申报到建造,整个过程历时两年,均由被告及家人操劳,原告没有参与任何一项内容。原告虽有少许资助,但实际上已经割去了四楼一层的空间。因此,被告认为对诉争房产早已作了分割,除四楼外,其余楼层应归被告所有,原告无理由独占该房产。
兄弟公堂对簿,为钱不为情?
王杰才、王杰民两兄弟本来关系还不错,哥哥在香港,弟弟在路桥,相互之间有来有往。可谁也想不到,竟然为了一套房子,兄弟俩最后对簿公堂。
被告弟弟王杰民认为,自己作为房屋共有人这个事实已经确定,并且也是合理合法,哥哥王杰才纯粹是看到了这套房子有较大的升值空间,才有此官司。而原告王杰才则表示自己并不是为了钱,只是觉得房子就是自己出资建造,就应该将其列入自己的财产,这么做无非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天庭审结束后,法庭没有对此案的审理结果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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