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公证证据保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9 16:43:21 453 人看过

申请保全证据公证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申请保全证据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主体资格证书(法人必须提交法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证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2)代理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书;(3)需要保全的证据和能够证明证据可能灭失与申请人与灭失事实有关的证明、资料;(4)申请保全的证据为物证的,应当提交物证样品或者所有权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说明申请保全证据公证的相关证明;(5)需要保存证人证言的,证人应亲自出席并提交证人身份证明;(6)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公证证据保全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具有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并且待保全的证据材料无法向法院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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