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寇先才盗窃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25:43 133 人看过

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寇先才,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身份证号码:512322196907125279,汉族,小学文化,粮农,家住垫江县高峰镇大井村3组。2008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现押于垫江县看守所。

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垫检刑诉(20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寇先才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寇先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6年9月30日下午,被告人寇先才在垫江县杠家镇资汇村1组,见李勇家坝子停放有一辆红色新感觉150型摩托车,遂起盗窃之心。当晚10时许,被告人寇先才乘夜深无人之机将该车盗走。该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43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摩托车发还失主李勇。

另查明,被告人寇先才于2008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2008年2月14日起至2013年2月13日止。

上述事实,被告人寇先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李勇的陈述、证人杨定权、王良中、李兴琼、盛治江、张昭洪的证言、估价鉴定结论书、被盗摩托车照片及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机动车发票、行驶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2008)垫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先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寇先才在判处刑罚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漏罪没有判决,应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寇先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其中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2月14日起至2013年1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邹亚林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余建中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8日 06: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被告人王凤印、王宗申盗窃案
    原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凤印,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被告人王宗申,又名王宗欣,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凤印、王宗申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09)濮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凤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06年7月9日晚,被告人王凤印、王宗申伙同本村村民王宗芳(已判刑)驾驶三马车,窜至106国道濮阳县段,从江苏省徐州市边贻冬拉货的车上扒铝合金球化剂3000余斤,后三人将所窃物品销给本县梁庄乡荒庄村村民王建新(已判刑),得款4000余元三人分掉。二、2006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凤印伙同本村村民王宗芳、王宗申(已判刑)驾驶三马车,窜至106国道濮阳县段,从山东省菏泽市孙东财拉货的
    2023-06-11
    218人看过
  • 被告赵阳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阳,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0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阳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2日8时许,被告人赵阳窜至亚洲新能源(信阳)控股有限公司工会会员之家办公室,将岳某某挂在办公室墙上挎包内的现金830元盗走。案发后被告人赵阳将所盗830元现金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息县公安局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取保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岳某某陈述,证人关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息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023-06-11
    438人看过
  • 被告人吴红军抢夺、盗窃案
    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红军,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柘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河南省柘城县岗王乡吴香庄151号;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8年6月因犯抢夺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8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盗窃犯罪,2009年1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天心区大队抓获,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22日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看守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刑诉[2009]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红军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淑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红军到庭参加
    2023-06-11
    205人看过
  • 被告人义得增涉嫌盗窃罪一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义得增,诨名六指霸,男,1946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江永县人,农民,住江永县上江圩镇朱家湾村第四组;因嫌涉盗伐林木罪,于2008年12月10日被江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在现居住地。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永检林诉(20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义得增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朝云独任审理,书记员李益民担任记录。于2009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义得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江永县上江圩镇朱家湾村4组公开拍卖本组位于烧灰窑的松树林权,被告人义得增以9000元中标,被告人义得增无钱交中标款,则通过周焕明找到周众德购买。被告人义得德以看树、修路、找劳力入股为由,于2007年1
    2023-06-11
    390人看过
  • 被告人唐某某等二人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阿城市,满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09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12月31日出生于湖南省洪江市,瑶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09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9)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黄泥街“风云网吧”卡座睡觉,王某某上厕所时看到网吧厕所旁第一个卡座内张某某靠在卡座沙发上睡觉,手机放在电脑桌上,王某某将此
    2023-06-11
    407人看过
  • 被告人陈益军、谭运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益军,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茶陵县思聪乡红桥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5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被告人谭运,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茶陵县思聪乡大兴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5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公刑诉[200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益军、谭运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攸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胡志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益军、谭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益军、谭运窜至攸县城关镇福泰房地产开发有
    2023-06-11
    226人看过
  • 被告人尹业同犯盗窃罪一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业同,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洞口县醪田镇书院村8组18号。因本案于2008年8月1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08)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业同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国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新娥担任记录,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业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尹业同窜至隆回县西洋江星子坪村肖再梅屋前,盗窃了肖祝春一辆上海金峰牌两轮摩托车,藏于洞口县醪田镇花桥加油站后面。后该车被失主追回。经估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2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尹业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2023-06-11
    349人看过
  • 被告人刘欢抢劫、盗窃、被告人胡旭抢劫一案
    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欢,男,1991年4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睢城镇吊桥村8号。2009年3月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旭,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邱集镇碾盘村胡二组4号。2009年3月1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09]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欢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胡旭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晓雪、被告人刘欢、胡旭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3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刘欢、胡旭窜至本县磨王公路徐郢大桥附近,
    2023-06-11
    360人看过
  • 被告人彭世军、郭广涛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世军,男,19岁。被告人郭广涛,男,22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湛检刑诉(2009)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世军、郭广涛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彭世军、郭广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彭世军伙同被告人郭广涛、徐亚歌(在逃)窜到平顶山市南环路西段叶刘村九龙网吧门口盗窃,盗得一辆国威牌黑色踏板摩托助力车,经价格鉴定,价值2280元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世军、郭广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价值22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彭世军、郭广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
    2023-06-11
    450人看过
  • 被告人王晓欢、翟空空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晓欢,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09年3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翟空空,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09年3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0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欢、翟空空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欢、翟空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1日晚,被告人王晓欢、翟空空伙同李某某(已判刑)在一饭店门口盗窃一组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160元)后,又在一网吧门口盗窃自行车两辆(价值人民币210元)。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晓欢、翟空空又伙同李某某在本市文峰区紫薇大道中段盗窃“英克莱”牌电动车一辆(价
    2023-06-11
    238人看过
  • 被告人刘福林、宋丙炜盗窃罪一案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福林,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被告人宋丙炜,男,1972年8月2日出生。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09)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福林、宋丙炜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海军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福林、宋丙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福林、宋丙炜伙同宋新会、宋治国(均另案处理)窜至安阳市北关区安楚路中崇义村路北(兵营对面)的废品站内将被害人安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三辆解放牌汽车上的六块电瓶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60元)。案发后,赃款已由同案犯宋新会退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福林、宋丙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福林、宋丙炜的供述、被害人安某某陈述、证人宋某某、宋某某等人
    2023-06-11
    292人看过
  • 50000元盗窃案被告人被判几年的刑期
    盗窃涉案五万元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会被判处三至十年之间的有期徒刑、盗窃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盗窃500元怎么判盗窃500元属于违反行为不会构成犯罪,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盗窃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为,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务,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才成立盗窃罪
    2023-07-07
    426人看过
  • 被告人毛少鹏、付永安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少鹏,又名毛二鹏,男,20岁。辩护人毛庆民,男,49岁,汉族,初中文化,1960年7月17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薛庄乡(现滍阳镇)毛营2号,系被告人毛少鹏之父。被告人付永安,男,19岁。辩护人付进良,男,45岁,汉族,初中文化,1964年10月19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薛庄乡(现滍阳镇)西焦庄3号,系被告付永安之父。被告人毛少鹏、付永安盗窃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湛检刑诉(2009)1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5月5日作出(2009)湛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毛少鹏、付永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3日作出(2009)平刑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
    2023-06-11
    482人看过
  • 寇伟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佛刑终字第70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寇伟,男,1983年9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铜川市印台区印台乡寇村22号。2003年6月9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3年9月刑满释放。2003年10月2日因涉嫌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寇伟犯抢夺罪一案,于2003年12月16日作出(2004)佛禅法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寇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10月2日9时许,被告人寇伟在佛山市禅城区建设二街“应记面店”门口附近,乘梁丽萍不备之机,从身
    2023-06-11
    267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在盗窃案件中要告知被盗人被盗价格鉴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08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告知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
    • 盗窃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09
      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由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近亲属告诉的案件,按刑法规定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家庭成员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都是告诉才
    • 刑事案件中怎样才能知道被害人被盗窃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9
      1、怎么在路上就知道被害人是偷东西、打人的?这很关键。如果找无罪辩护理据,这就是切入点。 2、律师研究全案证据后才能找到足够多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无罪理据或者二十几个从宽情节要逐一核对、以争取好的处理结果或者刑期。全案证据上百页,现在没办法判断。 第一时间委托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处理。因为最终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及时”向办案机关简明、
    • 盗窃案件立案后, 被告人被抓后, 调查取证, 查银行卡被盗刷多少钱?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27
      1、盗窃罪:要看盗窃形式,不同的盗窃形式,追诉标准是不同的: ①一般盗窃的,各省都有本省的追诉标准,比如我们辽宁,2000元才涉嫌犯罪; ②扒窃的,一般认为500元以上涉嫌犯罪,但司法实践中也有不足500元就追究刑事责任的; ③入户盗窃的,一般认为200元以上涉嫌犯罪,但有特殊意义的物品除外; ④多次盗窃的,一般不问数额; ⑤携带凶器盗窃的,一般不问数额。 2、最终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要看
    • 盗窃已经退还被告可以撤案吗
      台湾在线咨询 2021-12-13
      不,盗窃属于公诉案件。除情节特别轻微外,可以撤销案件,其余按照刑法规定的盗窃罪定罪量刑。赃物退还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产或者多次盗窃、家庭盗窃、携带凶器、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