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凶器,应从两个情况予以确认:一、国家管制类器械,即器械本身属于国家管制类,如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必然属于凶器。其中,枪支和爆炸物本身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国家严格控制。《枪支管理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枪支和爆炸物的持有资格、使用范围和使用区域。行为人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使用范围和区域持有的,属于违法或者犯罪。携带犯罪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凶器。也就是说,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设备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的犯罪倾向。如果行为人携带上述器械进行抢劫,无论行为人携带的目的是否是为了犯罪,都被认定为携带凶器进行抢劫。2、其他为犯罪携带的器械,如砖头、菜刀等。这些器械并非国家管制类器械,要认定其是否属于凶器,就必须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寻衅滋事罪中的凶器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针对于寻衅滋事罪中的凶器,一般来说就是在伤害案件之中对受害者进行造成损伤的致伤物,一般来说,针对于凶器的认定,需要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安机关的调查来进行确定,无论是何种物品,只要造成的伤害就是属于凶器。
凶器,指的是凶杀与伤害案件中形成损伤的致伤物。凶器是凶杀与伤害案件中的重要物证,对认定罪犯能起重要的证据作用。常见的凶器有斧头、锤子、菜刀、棍棒、砖石和匕
首等。
凶器,按字面上的理解就是行凶的器具,从法律上说,凶器的概念要因时、因地的不同而不同,比如,蓄谋杀人,那么为了杀人而准备的工具,不论是什么都是凶
器,即使是从地上随手捡起的石头也是凶器。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凶器,应从两个情况予以确认:
1、国家管制类器械,即器械本身属于国家管制类,如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必然属于凶器。
2、为实施犯罪而携带的其他器械,如砖头、菜刀等。这些器械并非国家管制类器械,要认定其是否属于凶器,就必须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其中,枪支、爆炸物本身社会危害性较大,国家对其严格管制,《枪支管理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枪支、爆炸物的持有资格、使用范围和使用区域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行为人未获许可或超出许可使用范围、区域而持有的即属违法或者犯罪,如果携带进行犯罪活动,自应认定为凶器。也就是说,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犯罪倾向。
如果行为人携带上述器械实施抢夺,无论行为人携带的目的是否是为了实施犯罪,均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
为实施犯罪而携带的其他器械,如砖头、菜刀等。这些器械并非国家管制类器械,要认定其是否属于凶器,就必须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例如枪支用来行凶就是凶器,而在执法人民警察手中就是正当防卫或者制止犯罪的有效武器;菜刀在各家各户基本都有,并非国家所禁止,但是在罪犯手中就成为“凶器”。至于如何判别是否属于凶器,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在寻衅滋事罪之中,一般来说凶器是作为案件立案非常重要的一项物品,针对于凶器,在寻衅滋事罪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是何种物品,因为只要造成伤害就是属于凶器。公安机关会根据实际的调查来确定凶器是什么。确定之后即可列为证据之中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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