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应根据什么正确适用刑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4 15:20:46 68 人看过

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应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正确适用刑罚。如果犯罪分子具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事审判中的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特别关注: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特别关注:

1.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

2.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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