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6:14:38 54 人看过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97号“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西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如附件,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征用没有发生征地费用的土地,其征地管理费按照当地同类土地所需征地费总额的1%收取,其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按0.5%收取。

二、城镇居民和非农业户口居民建房征地管理费按附件单包方式征地标准收取。

三、属减免征地管理费范围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国土〔籍〕字第93号文《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收取土地注册登记、发证工本费。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各地凡与本通知规定标准不一致的,一律自行废止。

附件:

江西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改善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使用征地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第三条实行征地包干的,应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与建设用地单位协调,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

第四条征地包干的三种形式:

(一)全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干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三包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经科学测算后,由用地单位一次交付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征地服务机构按规定期限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

(二)半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时间、不包费用的方式,负责征地的全部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征地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由用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三)单包方式,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只包工作,不包费用和期限的方式,代表用地单位负责对拟征用的土地进行勘察、登记,做好征地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协助用地单位与补征地单位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办理用地手续等事宜。

第五条征用土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一)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3%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4%收取。

(二)实行半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5%收取。

(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5%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四)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第六条补办征地手续,并需要重新进行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其勘察收费标准按已公布的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无偿划拨的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项目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1%收取。

第七条按照第四条第一项全包方式进行征地的,如征地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情况,可由负责征地的单位据实与用地单位另行结算不可预见费用。

第八条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

(一)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

(三)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第九条征地费用一般由以下几项费用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拆迁补偿费。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具体收费标准、计算方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10>第十条征地管理费主要用于土地管理部门在征地、安置、拆迁过程中的办公、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使用费和其他非经费人员的必要开支。

第十一条各土地管理部门(征地服务机构),接此通知后,请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事宜,凭证收费。征地管理费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土地管理部门原印制收费票据一律废止。

第十二条乡(镇)村建设用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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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发布文号: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决定,从今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免征农业税及附加。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落实免征农业税政策,认真做好免征农业税的后续工作。现将免征农业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广泛宣传,让免征农业税的政策深入人心。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宣传工具向广大农民群众及社会各界进行宣传,把免征农业税的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农民,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二、认真细致,做好资料及税票管理工作。免征农业税后,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按规定对农业税有关征管基础资料、账簿及已使用的农业税完税证等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尚未使用的农业税完税证要按照规定封存、缴销。三、提高认识,做好免征农业税的各项工作。各级农税干部要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增强做好免征农业税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高度,充分认识免征农业税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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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全省港口岸线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局、省航运管理局、省航务管理局:自《港口法》颁布施行以来,在全省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努力下,全省港口岸线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在个别地方还存在着未经审批占用港口岸线、优线劣用、其它部门越权审批等违反《港口法》的现象,港口岸线管理工作仍亟待加强。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港口岸线的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重视和加强港口岸线管理工作我省是水运资源较为丰富的省份,港口作为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对全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港口岸线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是港口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可用于建设港口的岸线是十分有限的,如果对它的保护和控制得不好,必将导致港口岸线资源的浪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港口岸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港口岸线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好《港口法》赋予的这一重要职责。二、加强港口总体规划工作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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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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