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物去向影响索贿定性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5 18:12:18 376 人看过

财物去向是不影响索贿定性的,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的,构成受贿罪。

索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索要,是指行为人在进行职务活动时,向当事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贿赂,但未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勒-索,指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明示或者暗示如不送财物其事就不好办或者会有严重后果,迫使对方不得已给自己送财物。

索贿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主动性,即行为人是主动地要求他人给予自己财物,而不是被动地等待他人给予财物;

二是索取性,即行为人总是以所掌握的职权为条件,乘人之危,向他人施加精神压力,迫使对方向其交付财物;

三是交易性,即索贿者通过要挟迫使对方向自己给付财物,而以本人职权为某种行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为交换,表现为权钱交易的造意者、提起者。

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虽然都是受贿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但两者犯罪手段相异,社会危害性也有所不同,无论是主观罪过还是客观危害,索取贿赂都要比收受贿赂严重,所以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

索贿行为探讨

有一种观点认为,索取贿赂仅指要求、索要与勒-索贿赂,而不包括收取。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顾名思义,索取不仅指索,还包含取,取即收受的意思。如果认为索取不包括收受,则难以区分这种犯罪形式的既遂与未遂。另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索取不包括勒-索,因为这里的索与勒-索是有所区别的,仅仅指要求。这种见解亦不足取。首先,国家工作人员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之际勒-索财物时,这种财物就是与其职务有关的、作为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的利益,其勒-索行为同样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符合受贿罪的本质;其次,索要与勒-索,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时提出的非法要求,它们之间只有程度上的区别,没有本质差异;再者,如果认为对勒-索财物的行为定敲诈勒-索,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因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表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勒-索财物时,被勒-索的人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被勒-索人构成行贿罪,反过来说,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勒-索财物的,成立受贿罪;此外,勒-索也是索取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索取贿赂包括勒-索贿赂。从表面上看,索贿与敲诈勒-索比较相似,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时,在犯罪的定性问题上容易产生纠纷,区别两者的关键则是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现实中,索贿作为受贿的一种方式,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乘他人要求自己通过执行或不执行职务行为为其谋取利益(正当的或不正当的),主动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对方提供财物;乘他人要求自己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其谋取利益,主动向他人要求财物,并且明示或暗示,不送财物就会不帮忙;凭借本人的职权对他人利益直接制约关系,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并且明示或者暗示,如果满足其要求,可以利用职权为其谋取利益,否则,将利用职权给他人制造麻烦或使其遭受某种损失;凭借本人的职权对他人利益的直接制约关系,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但并未明示或暗示将要利用职务为对方谋取利益,也未明示或者暗示如遭拒绝将要利用职权给对方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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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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