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的纠纷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09 22:29:51 460 人看过

一、关于房屋过户的纠纷有哪些

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提起之诉讼,原则上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二十三条对于合同纠纷地域管辖之相关规定作为确定审判权限的依据。

首先,当事人有权自由约定管辖法院。

无论是属于合同纠纷或其它相关财产权益方面的争议,当事人皆可通过签署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案情实在密切相关的地点作为当地人民法院的审判受理点,然而,必须确保此种约定不违背了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严格规定。

其次,若当事人未曾通过协议来约定它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那么在面临合同纠纷时提起的诉讼,其审理权限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承担。

最后,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合同履行地,一般来说应该确认为房屋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房屋质量问题赔偿明细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商品房交付后发现房屋主体结构存在问题检验不合格,买方有权利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装修费、另行租房产生的租金、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关于房屋过户的纠纷有哪些”,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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