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出现混合销售的行为应该怎么解决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21 17:49:41 191 人看过

【问题】

建筑业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处理?

【解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提示:原《细则》第十八条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2日 09: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纳税营业税?
    问:我企业是从事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在销售货物时经常发生安装调试或培训等混合行为,应如何交纳营业税?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细则》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
    2023-06-07
    288人看过
  • 混合销售行为怎么缴纳增值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范围)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纳税人要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符合的条件包括如下几项。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在国家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取得税务登记证;有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应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证或具备会计员以上职称的可以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明;(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如下: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
    2023-04-03
    413人看过
  • 怎么确定混合销售业务的营业额
    答复: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另根据《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如销售自产货物并负责安装,则你单位应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
    2023-06-14
    332人看过
  •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行为中的服务业该如何开具发票
    问:原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营改增”后,对混合销售行为中可区分的服务费收入(模具设计费、复印费等服务费收入)将开具税率是多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lll号)附件l《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关于“混业经营”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l.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2023-05-05
    385人看过
  • 利用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税务筹划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到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而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这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那个税的应税项目,两者之间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这就是说混合销售行为是不可能分别核算的。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
    2023-05-04
    58人看过
  •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纳税分析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其中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所以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思路以降低税负为标准,如果增值税税负较高,可将非增值税劳务部分独立出来,缴纳营业税。如果营业税税负较高,将销售部分独立出来缴纳增值税。这主要取决于企业选择的组织形式和核算方式。混合销售行为案例分析案例一:A空调安装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中央空调销售安装业务,2009年9月对外销售空调收入100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100万元。由于其属于从事货物销售为主的企业
    2023-06-07
    331人看过
  • 怎么借助混合销售的经营行为进行增值税筹划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税务处理办法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这里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不到50%。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
    2023-05-04
    488人看过
  • 销售设备时签订合同约定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吗
    在销售设备的同时,签订合同约定10年内每年提供技术服务(该服务单独应交营业税),费用在提供时收取,并且该服务所收取的价款同属于一个购买者。此项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应该分开核算?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参考《财政部
    2023-08-17
    414人看过
  • 商业混同行为的表现形式
    通常商业混同行为以以下形式表现出来。1、商品主体混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一)(二)项列举了两种此类行为,一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二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行为。2、营业主体混同这类行为是指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3、商品质量混同这种行为是指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4、其他形式的混同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各种不正当行为都涌现出来,最近学者关心较多的就是企业名称与商标的混同、电子商务中的主体混同行为、域名与商标的混同等。
    2023-06-07
    271人看过
  • “混搭销售”的企业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对于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税务处理,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对于营业税的兼营行为,税法规定,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案例1:变混合销售为兼营行为某钢结构生产企业销售钢结构的同时为客户进行安装,假设总价为10000万元(不含税),其中钢结构价值8000万元、安装费2000万元。如果企业签订的是购销合同,则上述业务属于典型的增值税混合销售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17%=1700(万元)应纳城建税=1700×7%=119(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700×3%=51(
    2023-05-04
    219人看过
  • 营改增后怎样处理混合销售行为运费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扩围”后的新政,税率规定如下: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11%税率;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适用6%税率;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特别规定的应税服务适用于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适用3%的征收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营改增”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向购买方收取货款的同时收取运费,此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该行为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销售额和运费一并征收增值税,对运输劳务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运输劳务不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以上述业务不再属于混合销售,提供运输应税劳务与销售货物取得的
    2023-05-04
    492人看过
  • 家居建材销售合同应该怎么签?
    一、家居建材销售合同应该怎么签?购货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供货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_________。(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1)按国家标准执行;(2)按部颁标准执行;(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
    2024-01-06
    62人看过
  • 兼营及混合销售行为常见的纳税错误
    1.当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同时存在于一个企业时,界限划分不清,从而导致纳税的错误。例如,某酒店中秋节自制月饼对外销售,取得含税收入10万元,同时在饮食部早茶中也提供月饼作小点。全年取得饮食服务收入3000万元。该酒店将月饼销售收入并入服务收入计3010万元,计缴营业税150.5万元。实际上按照税法规定,该酒店的销售行为和提供饮食服务的行为属于互不相关的两次行,因而属于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开核算营业额并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该酒店同时还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即在饮食服务中提供月饼作小点,这时的销售行为和非应税劳务是同时为同一项业务提供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征收营业税(因为该酒店是以提供饮食业服务为主的)。2.以非应税劳务所消耗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项税额。3.在企业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有意把应计征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并入非应税劳务收入中计征营业税。
    2023-06-07
    298人看过
  •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行为发生运费怎么处理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扩围”后的新政,税率规定如下: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11%税率;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适用6%税率;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特别规定的应税服务适用于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适用3%的征收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营改增”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向购买方收取货款的同时收取运费,此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该行为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销售额和运费一并征收增值税,对运输劳务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运输劳务不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以上述业务不再属于混合销售,提供运输应税劳务与销售货物取得的
    2023-05-04
    238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对混合销售行为应该如何进行处理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30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一项销售行为常常会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如装饰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为用户进行房屋装修,其中既有提供装饰公司劳务,又有墙纸(布)、地板等装饰材料的销售。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一般税务处理是,工业,商业等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其他缴纳营业税,不分别计税。但是,
    • 混合销售行为及兼营行为应该如何纳税?
      广东在线咨询 2021-10-27
      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思路以降低税负为标准,如果增值税税负较高,可将非增值税劳务部分独立出来,缴纳营业税。如果营业税负担高,销售部分将独立支付增值税。这主要取决于企业选择的组织形式和计算方式。
    • 以下哪项交易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如何界定?如何处理混合销售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03
      1、基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兼营行为中的销售业务和兼营业务是两项销售行为,两者是独立的业务。2、根据该附件第四十条规定,界定“混合销售”行为的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
    • 如何解决建筑行业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合同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6-29
      首先可以先双方协商解决, 其次,可以按照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中对于施工方不履行合同的条款约定,追究施工企业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建筑材料混凝土销售税率多少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6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商品砼(混凝土)仍然可选择简易办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