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不接受选定的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02-20 22: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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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不接受选定或指定:1.存在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的;2.在接受选定或指定后两个月内不能参加开庭审理的;3.在职人员未结案件数量已达5件,离退休人员在办案件数量已达10件,不能保证有充足时间和精力处理案件的;4.因自身工作任务较重,难以悉心完成案件审理工作的;5.因健康原因难以参加案件审理工作的;6.对案件涉及的专业不熟悉的;7.时任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仲裁委员会驻会仲裁员被当事人选定的;8.其他原因致使不宜接受选定或指定的。《仲裁法》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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